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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为何被批评了?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7 10:27:14 |
游街示众,本是一种官民互动 游街示众的三重功效 对官府认定的罪犯游街示众,古今中外都不鲜见,它的功效也是一样的:第一,震慑犯罪;第二,工作汇报。打击罪犯是官府的工作,官府要通过游街示众,向百姓或上级汇报自己的工作是多么孔武有力;第三,福柯的权力理论说得清楚,游街示众实质上是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这三重功效是并行不悖的,吓犯罪、表功绩、扬官威可以同时进行。 游街示众的力度与犯罪治理的程度不成正比 然而,事实证明,尽管游街示众可以震慑犯罪,但游街示众严重的时代,往往也是犯罪猖獗、街市不平的时代。因为官府平时对犯罪的治理不佳,导致犯罪滋长,民怨四起,官府就很需要拿游街示众来吓犯罪、表功绩、抚民心。所以游街示众的力度与犯罪治理的程度其实是成反比的。比如说中国古代,对罪犯游街示众显然是相当严重,但那时候的犯罪情况也同样触目惊心,用朱元璋的话说,“弃尸之尸未移,新犯大辟即至”;反而是废除了游街示众的一些现代国家,做到了出不闭户。 官民互动就这样形成 ↗官:越想标榜打击力度↘ 无正义的伪法治 → 越是治理不力 游街示众(或严打) → 无法治的伪正义 ↘民:越为渴求打击力度↗ 当前的游街示众性质仍未变 还是在标榜打击力度 也有人用现代法治的“公开”原则来解释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如果这个解释成立,那么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可以披上了现代法治的衣服了。的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而且还要“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某位曾经组织示众的公安局领导就把示众解释为,“公开处理的形式”+“讲求震慑教育作用”,似乎也说得通;而公审公判光说字面意思是无比正确的,因为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本就是法治透明的重要表现,现在不都呼吁“法院大门常打开”吗。但是,只要我们回到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的现场,就知道与现代法治的“公开”、“教育”、“透明”是不是一回事了——光脚绳牵的游街示众算哪门子公开或教育?五花大绑的公审公判又岂是为了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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