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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改过自新了吗?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9:57:34  


 
  系列五:花季少女的劫后余生——田玉个案

  在深圳龙华人民医院的白色病房里,躺着一个已经半身瘫痪的17岁少女——田玉。这个曾经爱笑、爱花的开朗女孩儿,在今年的3月17日,从龙华厂区的工人宿舍四楼跳了下来。与其他十多个逝去的年轻生命相比,她是幸运的,她活了下来。然而,她更是不幸的,年轻的她在多次手术之后依然瘫痪,一生将在病床与轮椅上度过。这个涉世未深的孩子在富士康这个冰冷的集中营孤独无望,在第一次发工资时由于工厂管理的问题领不到工资卡,不耐压力,酿成了悲剧。事件发生之后,田玉的父亲卖光了家里的牲畜和田地,赶来照顾女儿。面对纯朴老实的父亲和痛苦无助的少女,富士康却一直拖延赔偿,甚至施加压力,限制这对父女对外寻求帮助。从3月一直拖到中秋,在田父几近绝望,向公众发出求助信之时,这个庞大帝国才拿出了区区十几万的赔偿金,打发父女二人回乡。富士康宁愿耗费千万举行“珍爱生命、关爱家人”的“誓师大会”,却不愿对无助的女工进行实际的救助,足令世人为之心寒。

  系列六:工会何在?——求助无门的富士康工人

  在1736位问卷调查受访者中,近九成工人表示自己没有参加工会,四成工人表示工厂没有工会,大部分工人不了解工会的职能。不难想象,在工人面对种种实际问题之时,尤其在他们的权益遭到侵害之时,能够提供帮助和保护的工会何在?在深入访谈中,受访者亦表示:“没听说过工会是干什么的”;“有问题反映了也没用”;“他们和企业是一伙的”。在监督企业合法运营方面,工会几乎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在我们探访工伤和自杀幸存工友期间,没有看到工会的影子,更不用说工会发挥向企业争取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了。而作为工人代表的工会的失职与失声不仅限于富士康,同时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

富士康的违法违规行为

  富士康历来以“自觉守法”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富士康实际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富士康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等法律法规。其具体表现为:

  1、强制加班、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普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仍然高达80小时左右,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高限。名义上为“自愿”加班,实际工厂在每个月初要求工人签署《自愿加班切结书》,可见是变相强制性加班。如果工人不签署,整个月都会丧失加班获得收入的机会,并可能在生产线管理中受到种种刁难。

  2、克扣加班费——违反《劳动法》

  在跳楼事件之后,富士康严格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80小时并按此计算加班工资,超出80小时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据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时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生产定额的情况下,管理者会强迫整条生产线的工人“义务”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富士康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有关限制加班时间的规定,同时还克扣了工人应得的加班工资。

  3、滥用学生工——违反《实习见习条例》

  调查发现,在富士康的许多厂区均存在大量使用学生工的情况,在某些车间,学生工使用率高达50%。如深圳龙华CMMSG事业群一个生产车间里2600人中有700-1000为暑期学生工;根据昆山厂区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间进厂打工的学生实习工为10000人,而整个厂区的员工数为60000人。廊坊工业区有30000多员工,其中5000名以上为学生工。

  对于年少的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样对待,每月加班超过八十小时,并且实行日夜班轮换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换一次班。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富士康这种强迫学生进行高强度、超时限劳动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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