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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改过自新了吗?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9:57:34  


 
  4、漠视职业安全隐患——违反《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然而,据一位在富士康工作长达十六年的工人反映,他从事的电镀工作,长期接触铅、镍、氰化物、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但在他工作期间,并未依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仅做过两次职业预防普检,且未做血液重金属项目检测。富士康这种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5、“私了”工伤事故——违反《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伤处理方面,富士康存在生产车间中三级管理人员联合隐瞒工伤情况并且强迫受伤工人接受“私了”的现象,导致工人所获赔偿不足,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在医院探访中,多名工伤工人反映:管理人员不允许他们进行工伤鉴定,他们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有的甚至因为无力垫付而导致伤情恶化;而获得法定的工伤赔偿就更是难上加难。

  由此可见,富士康并非自己所声称的“守法”模范,而是一个明显存在违法事实并且竭力逃避法定责任、侵害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典型”。

工人眼中真实的富士康

  在“连环跳楼事件”之后,富士康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加薪、减少加班时间、架设防护网、聘请心理专家、成立员工关爱中心、开通员工关爱热线、召开防自杀的“誓师大会”等等。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一些好评,以此来对维护和改善富士康的公共形象。然而评价这些措施的效果,主要不在表面宣传和外部反应,更需考察这些措施对工人群体产生的实际效果,听取他们的感受和评价。

  1、明升暗降的涨薪

  富士康宣称自6月份起工厂会为工人加薪30%,这一消息引起了各界积极正面的反响,甚至有经济学家担忧富士康的大幅加薪会影响其企业运营,也会对其他企业造成巨大压力。

  然而,从工人实际收入情况来看,6月份以前,富士康工人基本工资为1100元,加薪后为1200元,实际增加仅为9.1%。而深圳市7月份把最低工资调整到1100元,富士康仅比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00元。。可见,声称加薪30%只是富士康为应对公共危机、逃避舆论谴责,慌乱中的虚假承诺。此外,不少工人指出自己的实际月收入并没有增加。以生产线的普工为例,五月份的工资在1800左右,加薪后,七月份工资约2000元,但同时富士康取消了工人的年资津贴和季度奖等福利。工人们还反映,加薪之后,生产排配明显增加,工作压力加大。此外,如前所述,富士康在违反加班时长规定的情况下,还克扣了工人的加班费,每月超过80小时加班时数的部分没有支付加班费。许多工人批评这次涨薪“是假的”!“涨工资是明升暗降”。

  从10月2日开始,富士康在各大媒体大肆宣传,称生产普工底薪将加至2000元,两次加薪近百分之一百。根据我们在深圳、昆山与太原的调查,工人都没有得到确切的加薪通知,且并非所有的生产普工都可获得加薪机会。工人反映,管理人员通知说,只有在富士康工作满半年的工人才有资格参加加薪的相关考评,现在只有一部分工人表示 参与了加薪的考试。而太原生产普工的加薪幅度远未达到2000元,只是有一部 分工人可能从940元加到1350元。另外,已经占富士康普工数量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工并不在加薪之列,即加薪后学生工不仅没有基本的保障,且遭遇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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