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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从宽?有原则无标准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三、反反覆复的“自首从宽”

  药家鑫:认可自首情节,但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

  尽管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单纯横向比较案例并不具有借鉴意义,但近年来的不少案例,都让人对量刑颇有微词。在药家鑫案中,一审宣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两次审判均认可了其自首情节,但最后都不予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李昌奎:一审认可自首情节但不从轻处罚,二审推翻原判予以从宽处理,再审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称为“赛家鑫”的李昌奎,其受审定罪同样引来不少质疑。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弟弟也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法院认可其自首情节,但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但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同样罪名改判死缓,认为量刑有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死刑改判死缓引起了受害人家属和网民的强烈不满,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2011年7月4日,云南省高院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2011年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仿宋云南高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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