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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7:46  


 
  两岸政治谈判和协商的起点,就是承认两岸宪法共同遵循的“一个中国”原则,和两岸追求国家统一的意愿。为寻求政治妥协,“一个中国”原则双方不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共同确认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回避大陆和台湾谁隶属于谁的问题。两岸宪法尽管是两岸政治谈判的起点,但由于两岸宪法存在法统正当性的根本争议,两岸宪法却不可能成为双方政治谈判的共同规则。

  (二)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

  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仍然是从“求同存异”到“求同化异”。求同是求历史的、文化的、血缘的、领土疆域之同(不含蒙古人民共和国);“存异”,即存主权代表之异。“存异”意味着在异部分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各自的立场。如在异的部分对抗和争论,两岸关系只能陷入停滞,“化异”是在存异的基础上逐步化解和缩小差异。在国际上传统的国家民族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国际分离主义倾向严重,台湾内部台独分裂势力仍然有市场的大背景下,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政策取向,既不具有建设性,也不具有破坏性。两岸分立,大陆不可能对“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任何的建设性,但不具有破坏性倒是可以把握的。

  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态度:法统上的部分认同和部分不认同。部分认同是,“中华民国”是历史上的中国,“中华民国”历史法源在大陆,“中华民国”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是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部分不认同是,政治现实上“中华民国”不能代表中国。由于“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一中”精神,期许两岸统一,在两岸交往中,大陆取包容的态度。

  中国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实际的包容,是基于台湾民众的感情以及台湾的政治生态,特别是台湾本土化、主体性在道义层面具有某些正当性,由此衍生的台独势力可能膨胀坐大,大陆需要在包容和扼制之间做出策略选择。笔者在《中国评论》发表的相关文章中有过“弹性”和“刚性”的论述。即大陆在两岸之间对“中华民国宪法”持包容和弹性;在国际范畴,保持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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