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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的差异:和谐vs冲突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16 00:26:39 |
中西文化的差异:和谐vs冲突 虽然据我所知还没有人对此问题深入讨论过,但我觉得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看法各异所造成截然不同的推断与结论,值得严密探讨。这个差异,虽然表现于中西文化的很多方面;但,尤以在有关社会秩序问题上更为显然。我们且看在西方启蒙运动(即17 世纪开始的“世俗化”运动)以后的思想家,由于“原罪”观念仍然深植民间,所以从马基威利(Machiavelli)到霍卜思(Hobbes),都以人性本恶的观念为他们推理论证的依据。他们认为由于人性邪恶,所以一般人均是不顾他人(或群)的利益而只顾钻营与扩大自己之一私,故有“反社会”的本性。因此,他们的结论是:政府的责任在如何用法律将个人与其他人隔离起来,以资保护社会。 更为了防止政府被本性邪恶的领导人与官员所败坏与操纵,故国家必须有政府分权与限权、以及人民可以监督政府的民主制度(注一)。由于从人性“原罪”的前提出发,所看到对维持社会公安的的办法,尽是用法律或制度以起得防范、隔离、限制对方(包括政府的分权与限权)等保障民权的手段。因此没有社会和谐思想之产生,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中国人自孟子以来,均接受人性本善的大前提。故政府(与家族)之责任乃在如何保持社会环境纯洁、不至沾污败坏个人的心灵,导致其丧失原善之本性。自汉武帝接受儒家思想为国教(西元前136年)以来,政府即负有教育黎民之责任;并用科举制度发挥两个重要功能:第一,开科去士,吸收民间人才纳入社会精英之行列。第二,导使民间求好上进;并且推广主流(正统)思想,以避免杂学邪教引人误入歧途。 当然,以今日眼光观之,其流弊乃造成了国家(国与家)大于个人。尤其如以亚伯拉罕文化角度来衡量,甚至可以垢病其对思想之控制,造成遏制有创造性或更有朝气的思想与文艺。但有一件事,值得一提。即这种“在上者”须负有教育平民的责任感,在古希腊先圣柏拉图(Plato) 的思想中就有同样主张。在他的教导中,他公开提倡理想的政府总监应由哲学家担任(他的philosopher-king 理想,酷似中国儒家要效法“先王”之道、圣人之治的热衷);而且他认为好的政府要保护人民不被环境精神污染;甚至要限定他们只听“正确”的音乐。因为音乐可以陶养性情,但也可以败坏人性。如果我们记住柏拉图(西元前427-347) 生在西方被亚伯拉罕文化笼罩之前,我们就懂得其中的道理。原来他虽然认为人性好像常在“自我交战”的状态,但他仍是相信人性可以用教育来塑造而导之于善的。这反映了他从老师苏革拉底那得来的“道德即知识”的观念(注二)。这一点也跟中国固有文化很接近。譬如孔夫子常讲“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即是同样观念的另一种表达。 但是,尽管柏拉图没有“原罪”的思想,并且他也认为教育可以引导人性至于善良;他并没有社会和谐的观念,更谈不上信心。再者,他也以个人道德操守的高低将人分别定为不同等级。有“低人”与“高人”之分。所谓“低人”(lower men)相当于儒家的“小人”。他的“高人”(higher men),相当于儒家的“君子”。但他担心后者会被前者污染与带坏;所以,他呼吁“高人”必须自我警惕,以免被“低人”拖下道德的泥沼。显然,他完全没有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必偃“小人之德草”的信念。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巨著中,认为政客的无知与无能是民主政体的两大“诅咒”。他没有中国儒家对“君子之德风”的看法。故他对政府(以及精英的“高人”)能够教导群众回归于善的信心,并不太大。也许因为这个原因,他不奢谈社会和谐。在西方的思想家中,柏拉图在对人性以及德育可以挽救世风的观点上,是最乐观的。连他都缺乏社会和谐的理想与信念,其他人更可想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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