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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成关:中国基层权力“家族化”危机

http://www.CRNTT.com   2013-08-21 11:22:32  


 
  其次,社会制约方面。社会制约是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制约,包括信访、参政党制约、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等,对于维护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制约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条件,所以在制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和缺陷:一是举报人保护制度也还未完全建立起来,举报者常常面临打击报复的风险,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二是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更多地还限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政策层面,实际监督效果和效率并不明显。三是舆论制约还不自由充分。由于我国现行的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规定舆论工具归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媒体除对公民个人身份的批评、呼吁具有自主权之外,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制约的先导性、及时性和主动性不够,加之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许多问题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舆论监督常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四是网络监督有序化不足。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监督显示了巨大的能量和优势,很多贪腐事件都是由于网络的曝光而大白于天下,最近,权力家族化问题的频频曝光就得益于网络的力量,但网络的虚拟性,也给网络监督的有序化、透明化带来了挑战,加之我国互联网法律的不完备,网络监督存在着诸多需要规范的地方。

  再次,法律制约方面。如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现象依然严重,而这恰恰是权力家族化现象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一是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两院”在组织人事上及至机构设置上直接受制于同级或上一级党委,司法的独立性并不充分,突出表现在案件的受理要受到同级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或“通盘考虑”,重大的、有争议的案件更是由其先行商定或施加影响。二是执法受到干扰,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某些领导干部甚至执法者对法律置若罔闻,一方面,个别领导的讲话、批示有时比法律更具权威性,条子、批示干扰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最后,党内制约方面。党内制约是我们党体系内的自身制约,主要包括党委会内部制约、纪检机关制约、上下级制约以及党员之间的制约等,近年来,虽然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从实践过程看,仍然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一是对“一把手”制约不够。部分“一把手”特权意识浓烈,不愿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不仅如此,一些领导甚至充当起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二是上级对下级的制约不力。这种制约一直存在随机性、疏漏性和片面性等缺陷。三是纪检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于同级党委对纪委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活动经费等实行全面领导,纪委实际上的制约效果如何可想而知。不仅如此,有的纪委甚至沦为保护贪腐官员的工具。四是党内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党纪处分代替刑罚、对违纪者进行袒护和包庇等。

  总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基层权力“家族化”现象的出现是多重因素长期累积的结果,面对上述这些根源,我们要进行科学理性的审视,给出相应的消解策略,于传统根源要突出政治文化的创新和公民文化的培育,于现实根源则要进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同时又要做好打长久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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