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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华语中评:欧盟暧昧,中欧将启贸易战? | |
http://www.CRNTT.com 2016-10-10 00:19:16 |
中评社记者:欧美国家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怀疑态度,他们主要的理由有哪些,有没有合理性。 贾文华:从文本解读的角度讲,目前来看,对中国能否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还是各执一词。如果分歧太大,有可能要进入仲裁程序。他们主要反对的理由是说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工资标准,以及包括金融、能源等其他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国企,都很大程度上不由市场决定。但是事实上我认为,中国目前一部分企业可能的确受政府影响大,但是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系统,享受政府的优惠补贴并不多。因此我认为这个原因并不一定有合理性。 事实上当年西方国家设立这个15年期限的日落条款,在现在看来,有两点判断失误,这也是导致他们现在持怀疑态度的主要原因。一是他们当时以为在15年期限之后,中国应该会具有市场经济的条件。但是他们没有预判到,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法律和政治等三位一体的体系。市场并不完全由其自身决定,需要很多的配套措施。而在当前中国,这样的配套措施,应该说还未完善。另一个判断失误的地方是,他们并没有想到中国经济的发展会如此迅速,与他国的贸易总量会如此巨大。我们现在是全球130多个国家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们跟欧盟在2015年的日均贸易额就达到了14.2亿欧元,一年要5000多亿欧元。因此欧美国家对此很担心,害怕对中贸易逆差会进一步扩大。 中评社记者:那么欧美国家持这样的态度,是否要承担某些后果,因为条款规定的是15年后自动到期? 贾文华:事实上关于这个条款的解释众说纷纭。有关15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大致有三种观点。 首先是中国官方的看法,欧洲的一些大牌律师也认可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原则是两码事。我们终止的是替代国测算方法,是否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另当别论。欧洲很多人赞同这个观点。他们认为欧美国家要兑现承诺。在他们看来,事实上欧美国家并不需要过于担心,因为除替代国原则之外,还有其他很多可以依靠的措施,比如反补贴措施,他们因此认为还有其他的保障机制,可以从另一方面进行保护。 第二种是“举证转移说”,意思是替代国原则的前提是未达到市场经济的标准,既然现在仍未达到标准,因此无法废除替代国原则。但15年过渡期后仍会有一些变化,最主要的是举证责任由中方企业转移到进口国的有关行为体。如果进口国想用替代国原则测算商品价值,必须要证明该商品是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如果证明不了,也就无法用替代国原则。但是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能够有效举证各自的结论,即中方举证自身商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而进口国举证是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此时只能诉诸于WTO的仲裁机构解决问题。 第三种是“修法说”。持这个观点的人虽然不多,但我估计欧盟最终采用这个方法的可能性比较高。他们认为替代国原则属于WTO的规定,但市场经济地位及标准则属于成员国国内法的范畴。废除了替代国原则之后,还要过成员国国内法的关卡。当然这个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在中国2001年加入WTO之前,成员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比如说,如果没有类似欧盟的五项标准,那么成员国就无法采取这种措施。这个观点主要的看法是不要只关注WTO的有关规定,重点应尽快构建和完善成员国国内相关的保护性法规。从目前的一些情况看,欧委会比较倾向于采取这种方案。 7月12-13日,中欧在北京的首脑会谈结束后并未按惯例发表联合声明,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中方的态度非常明确,而欧方说关于具体政策还在讨论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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