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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留美博士被指“涉恐”案

http://www.CRNTT.com   2010-08-22 10:57:14  


 
  一种可能是搞错,将罪名“恐吓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 漏看了两个字母,当作是“恐怖/主义威胁”(Terrorist Threats)。 《环球施暴》就犯过这一错误,还在5月27日写了篇哇啦哇啦的社论。其实“恐吓威胁”为新泽西法律专门用语,是指威胁要对个人或财产动用暴力,导致他人恐慌或建筑物疏散人员。放火烧倒大楼正正套入“建筑物疏散人员”这一定义。

  另一种可能,则是翟同学在记者招待会讲的,收到开除学籍通知后,他回信说“绝不离境,并要求学校给出合理解释,如不给答复将提出诉讼”。如果白纸黑字给出“绝不离境”的书面证据,那就是邀请移民局强制你离境了。

  同学们今后如果去美国留学,一定要记住,千万别跟合法身分开玩笑。你要先设法获得或重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然后再去做申诉或打官司之类耗费时日的事。“绝不离境”之类的话则是绝不可说的。要是公然这么讲,当心成为移民局下次遣返统计里的一个数字。

  如果翟同学在新学校获得合法学生身分,然后再去纠缠老学校,只要移民局不介入,即使他仍然闯下恐吓案,这罪名很可能会洗掉。老农我查了一下,这罪名主要用于家庭暴力案件。新泽西法院就这罪名编写的陪审团指导里,有这么一句话: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this statute, if the threat expresses only a fleeting anger or that the threat was merely with the intent to alarm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的罪名定义没有写,但在审判实践中,一时的气话还算不上“恐吓威胁”。如果男人恐吓了女人,然后像男人往往会做的那样,第二天又眼红红忏悔,说是“以后再也不犯了,现在咱俩和好上床吧”,那他在法庭上大概可以声称自己只是发泄急速驶过心头的一时愤怒,only a fleeting anger, 还是可能脱罪的。

  那份陪审团指导是1991年5月制定的,可见这罪名与后来的反恐无联系。

  有的罪名主要靠事实,有的罪名看事实更看对事实的解释。新泽西的“恐吓威胁”似乎属于后一种。这罪名,加身很容易,卸去却也不难,解释的空间相当大。或许主要作用就是把狂躁中的男人抓进去关几天,让他头脑冷却一下,然后放出来。主要目的是保护女人,倒不是真的要关男人四、五年。

  倒是法院为方便翟同学离境而改诉的较轻罪名——重罪从道理上讲是一定要过堂的——“轻度扰乱治安”(Petty Disorderly Persons),不是那么容易辩解。

  翟同学闯下的骚扰案,经过调解,他离境前事主同意撤诉。但他由于身陷移民案,没有足够时间结掉恐吓案,翟同学成了在美国有案底的人。他今后就去不了美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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