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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换减刑是给人性“加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
为了建立社会秩序,公权力以法律形式鼓励一种潜在破坏社会关系的行为,其做法有待商榷。西方司法制度将亲人作证规定为“权利”而不是义务,之所以更值得推崇,在于其赋予了公民自由选择是否揭发自己亲属的选择权。国家公权力既不能强迫也不应鼓励亲人作证,在于它不能夺去公民自由决定是否“大义灭亲”的权力,更不能把损害亲情和家庭关系的风险全数托于公民本身。 结 语 “大义灭亲”固然是破坏人伦基础的司法政策,但更应改革的是支撑它的、忽视个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表面的秩序井然,更在于使人成其为人,因而法律及其所从属的价值观都不能反人性。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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