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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
下一步应该怎么走?继续“摇动”日本治权的权威性很重要,但是要让日本在钓鱼台列屿的正当性“连根拔起”,就必须找一个让日本,以及其靠山美国均自知理亏、无法反驳的论述。 “师出有名”是中国老祖宗的智慧与建议。武力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如何与日本在国际间进行一场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是两岸必须做好准备的。立论愈周延、愈严谨、愈容易在国际间取得认同。所谓“上兵伐谋”,在钓鱼台冲突事件上,两岸更应该寻求共识,建立整体的论述,让日本无言、美国理亏。在“摇树法”之同时,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釜底抽薪的“拔根法”。 1895年以前的争议点:日本是否“先占” 钓鱼台列屿归属的争议时间点有四个,分别是1895年以前、1895-1945年、1945-1972年,以及1972年迄今。我们先谈1895年以前的争议点。 日本认为在1895年以前,钓鱼台列屿是无人岛。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称:“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在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之内”。日本这项认知是错误的。事实上,从中国的史册看,钓鱼台列屿最早为中国人所发现并命名,中国在明朝就已经将钓鱼台各岛屿划入福建海防范围。自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来看,钓鱼台列屿在历史上从未成为琉球的一部分。在日本官方文书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辖权在1895年以前及于钓鱼台列屿的证据。 “先占”必须以该地为“无主地”为前提。15至16世纪时代,国际法上采“发现即领有”的原则,但是18世纪以后,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对“无主地”的“先占”必须有具备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等条件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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