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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成长 李某某案背后的几种势力

http://www.CRNTT.com   2013-09-16 11:56:23  


 
李某某案受害人曾否认案发后索要赔偿
 
   舆论和谎言

  在1994年改行做刑辩律师之前,李在珂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处任职。他的警察生涯中也办过不少强奸的案子,因此他从刑侦的思路来看这个案子:“强奸罪的关键定义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北京我接手过的强奸案中,基本上——哪怕一开始同意发生性关系,后来因为意见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吵架了,出去打110,最后也被抓了、判了,很难说清楚。但本案确实有很好的条件。”

  李在珂所指的“很好的条件”,首先关于被害人杨女士。“我归纳了一下,她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报案材料中,有20多处与事实不符。”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后来在庭审中也证明,她对自己的具体身份和性史有过虚假或不全面的陈述。这些细节足以作为她品格证据上的瑕疵,影响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诚实,说过假话,怎么相信你说人家违背你意愿是真的呢?”这个案子从双方认识到最后进入宾馆房间,空间距离较长,有几次场所转换,女方离开的机会相对较多,这对控方证明女方的真实意愿增加了难度。而事发后声称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热心介入,又让它和典型的强奸案比起来,确实多了几分不寻常。

  比如在是否有明确要钱的短信或电话、是否这样的行为就意味着敲诈这个细节上,双方就有完全不同的说法。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对本刊记者说:“我问过他们有没有跟李家要钱,有没有提出过巨额的赔偿?有的话这案子我就不接了。我作为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是很谨慎的。假如他们提出过巨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案子的局面,至少在舆论上也对他们不利。但他们很坚决说没有谈过,所以我后来对这个问题一直心里很踏实。”但李某某的一位前任代理律师告诉本刊记者,自己在代理此案的过程中,一个证人曾经找过他。这位证人知道杨女士的具体身份,并且知道他们在案发后商量要钱的事情。当晚提前离开聚会的李某在庭审第二天出庭作证时,也提到酒吧的工作人员曾跟他联系,让他传话李家要钱。

  说法针锋相对,必有一方在说谎。与所有的案件一样,当事人的陈述都可能有谎言,遮掩,但这个案子的不同之处是,案件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被曝光。2月22日,就在这些年轻人被警方拘留的当天,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就在新浪微博爆料: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年轻男子李某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这条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并在后面附上了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当天下午,有媒体报道北京警方以实名证实,李双江之子目前已被刑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某某行为被认定为轮奸的话,他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涉案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案件被裹挟进了强烈的舆论漩涡中。他的身份标签成为舆论判断和解读案情的一个重要背景。在警方调查没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谎言或者并不准确的信息捷足先登,以真相的面貌在社会舆论中流传,并据此建立起一个案件的基本轮廓。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有罪的简单轮廓。甚至后来作为李家法律顾问的兰和,在没有进入此案前,也“觉得这个小伙子(李某某)无可救药,是一个中国家庭教育失败的典范。所以当时我的第一想法是,我说服他们家庭去赔偿,去好好补偿这个被害人,让他得以一个民事上的和解,达到刑事上的总体解决。我当时是这么一个初衷,我也很诧异他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兰和对本刊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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