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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成长 李某某案背后的几种势力

http://www.CRNTT.com   2013-09-16 11:56:23  


 
  但在这个案子上,赵运恒并不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办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办案的时候,可能会有声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后果的威胁。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审讯时说:“你不如实供述,就会严判你、从重判。”审讯上警方认为是个方法技巧,但是严格来讲呢,可能会引供、诱供。这时候律师的判断就特别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国的法律规定搞清楚,说话声音大点,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胁,它是不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第二个还得要搞明白,这些审讯方法,有没有足以对正常人做虚假供述的这种威慑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点、粗鲁了一些,律师首先要判断内容是不是虚假供述,是否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常理。所以专业律师,不只是指你对法律很专业,你还要对现实很专业。在现实状况中,如果连大声说话、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证据的话,那中国警察不能办案了,因为整体素质就是这样,这是对现实的了解,你不能光看影视剧啊。”

  “我问过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并不觉得审讯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他说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确表示,警察没对他怎么着。监护人也每次都在场。他们的意见也就说有的时候警察说话声音大了点,问话方式不是太恰当,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国是不违法的。所以我认为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换句话说,是不存在非法证据的。”

  另一个判断殴打是否存在的证据是杨女士身上的伤痕。李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女士的伤情可疑:“根据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

  7月10日,在赵运恒尚未接手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博客上写过一篇博文谈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几天后,他成为这起案件中张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现实证实了自己的判断。“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过有殴打情节,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证据,再加上法医的结论,所以关于她的伤情的情况,特别是造成伤情的原因、时间,我不再去做工作,因为我找不出有什么突破性。”赵运恒说。

   作者:陈晓 2013年09月12日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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