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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山:欧安会对和平协议有何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4-05-01 00:14:36  


 
   “欧安会”循序渐进的协商过程

  把“欧安会”分阶段召开,可以视为欧洲国家追求安全与合作的进程。首先是由各国派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决定全欧会议的地点、日期、议程与程式等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召开预备会议前,欧洲地区已举办了多次关于“欧安会”的小型讨论会与座谈会。预备会特别针对“欧安会”的角色加以讨论。有些国家希望“欧安会”发展成一个永久性的全欧机构;有些只期待它只是一次会议,一次简短的会议;有些代表则从制度化的观点,视“欧安会”为在欧洲内部从事“社群建造”(CommunityBuilding)的一个过程。预备会议于1973年6月7日结束后,决定把“欧安会”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由各国外长于1973年7月在赫尔辛基开会,分别说明其政府对欧洲安全与合作相关问题的意见,并通过预备会所拟定的“欧安会”议程;第二个阶段于1973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由与会国家任命的专家与代表出席,并置特殊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以讨论有关议程的细节问题。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应作成宣言、推荐书、决议草案及其他文件,以留待欧安会通过。在此阶段中,由各国外长任命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应定期集会,以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于接受其最后推荐书后,向下一阶段会议提出;第三阶段会议拟订于1974年春天或夏天在赫尔辛基举行,任务是考虑协调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书,并对最后文件慎重作出裁决。

  “欧安会”不同阶段的任务分工,代表与会国家是从和解制度化的观点,处理欧洲的安全与合作问题。如果“和平协议”进入协商的过程,也必须历经同样是预备讨论、专家研究、政治谈判,甚至最后举行高层会唔的不同阶段。“欧安会”的经验显示,不同阶段时期的参与者,包括了学者、专家、行政官员,乃至政府首长。异曲同工的是,两岸完成ECFA的签署,也曾经过个别研究、共同研究和谈判协议的过程。只是,两岸已经签订的各项协议,都是根据“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识”,处理以经贸为主的事务性问题。当两岸协商进入“深水区”,面对政治问题,以及张志军主任所称“深水区中最深处”的军事安全议题时,“九二共识”能否因此发挥搁置争议的作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研究需要新的思维。中共处理两岸政治定位的难题时,提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说法。情是人之常情,理是道理。在法治国家,道理也包括法理。两岸同属中华民族,拥有中华文化的宝贵资产,这是合情的部分;讲道理,就必须正视两岸关系的现状,以及尊重规范现状的各自宪政秩序。不可否认,两岸关系有它的特殊性,它不是“国与国”的关系,故不能用国际公法的承认制度。进行相互承认。基于此一特殊状态,马英九提出“互不承认、互不否认”的说法,其涵义就是两岸“互不承认对方的主权”,但“互不否认对方的治权”。马英九强调唯有“互不否认”,才能促进两岸关系继续保持和平发展。

   “和平协议”与“欧安会”最后文件

  “和平协议”以何种形式呈现?包含的内容是什么?也是各方关注的一个问题。“欧安会”针对会议达成的最后文件内容,也曾进行过讨论。英国参与预备会的代表,先就会议的角色提出看法,认为“欧安会”应发挥下列功能:一是检视安全问题,增加互信;二是寻求发展善邻合作的实际办法;三是减少长久以来隔离人民的障碍。因此,英国代表强调:“我们并不缺乏庄严的文件,我们目前最需要的是解释一些原则的明确观念,并付诸实施。书面保证及善意的说明,不能对抗军事力量。”

  有关“欧安会”与会各国所签“最后文件”(FinalAct)的内容问题,确实引发重大的辩论。其间,马拉松式的冗长讨论,甚至被讥为“聋子的对话”。最后出台的“最后文件”包括四个“篮子”(baskets),一是有关欧洲安全问题,包括各与会国家关系指导原则、宣言及有效执行此等原则的措施;二是规定经济、科技、环境等方面的合作事项;三是订明人道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事宜;四是预定会议后续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最后文件”所列“建立信心的措施”,这是各国关切的问题,但主要是涉及军事演习事前通知的问题。此外,文件中也呼吁签署国采取有效步骤,来共同促进裁军。由此观之,“最后文件”对于欧洲安全合作采取的是广义的解释,其内涵已超越传统的安全观,也包含了非传统安全领域。

  影响两岸和平环境的变数很多,并非止于军事方面而已,因此,马英九认为目前两岸签的多项协议,每一项基础都是和平,都可视为“和平协议”的一部分。马英九的说法显示,其对“和平协议”的看法,应是接近广义的解释,是两岸“和解制度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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