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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慧女儿案”主犯为何要刀下留人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当年唐慧就是这样探身查看自己的女儿是否在其手指所指的卖淫场所
 
最高法虽未复核两主犯死刑,但认可了“强迫卖淫”的核心事实

  此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主犯是否构成“强迫卖淫”,最高法对湖南高院的认定没有颠覆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篇报道的最大“亮点”在于提出了“强迫卖淫”实际上是“自愿卖淫”。那么,最高法对这个核心事实的认定,到底改变了没有呢?

  翻看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明显存在三条主线:1,周军辉的强奸;2,周军辉、秦星、陈刚的强迫卖淫;3,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等的强奸。在湖南高院审理此案的时候,“柳情缘”(卖淫场所)的卖淫女蔡某、陈某、王某也提供了一组证言,证明秦星(卖淫场所老板)和她们的分成方式比较公平,陈某称,自己到柳情缘卖淫是自愿的,因为“店里好玩轻松又能挣钱”。有人以此抨击法院在判决中不体现采纳这组“现身说法”式证言,有失公正。然而,本案的待证事实是乐乐有没有遭到强迫,而不是其他“好玩轻松又挣钱”的卖淫女过得怎么样。

  对于强迫卖淫的认定,最高法完全认可了湖南高院的说法。复核死刑,是出于慎杀的需要、少杀的背景。主要来说,在复核死刑的案件中,最高法的职责有且只有三样:1,判断定罪是否准确;2,判断量刑是否恰当;3,判断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到“唐慧女儿案”,最高法认为,此案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最高法认为,该案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其中对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最高法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这也是最大的争议所在,因为此前曾有不少媒体认为乐乐卖淫并非出于被迫。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明确指出,“被害人乐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乐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

  最高法也给出了支撑乐乐被强迫卖淫的事实,“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乐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乐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的供述可以证实,乐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考虑到被告人是成年人,而乐乐年仅10岁,孤身年幼、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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