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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慧女儿案”主犯为何要刀下留人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之所以不复核死刑,因最高法认为强迫乐乐卖淫的情节不算特别严重

  这次死刑复核,最高法在公开裁判文书之外,还由刑一庭负责人出面,以“答记者问”的方式解读裁判理由,其中特别解释了为何对两主犯不复核死刑。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那什么算情节特别严重呢?刑法关于强迫卖淫罪,规定了五项并列的加重情节和三个刑档,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档是十年以上至无期,第三档是无期至死刑。对周军辉来说,他实际上触犯了强奸和强迫卖淫两个罪名,在强迫卖淫罪的五项加重情节里,他符合了三项(幼女、多次、强奸后)。所以,湖南高院的法官认为这样的情节,算得上特别严重,于是做出顶格判决,同时,之所以把秦星也列为主犯,同判死刑,湖南高院认为秦星曾对乐乐进行过殴打及威胁,从而提高了对其犯意积极性的评价。

  但是,对于湖南高院这样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法并不认可。最高法认为,虽然此案主犯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个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因此,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乐乐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不核准两个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况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并非只能够判处死刑,而是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死刑;即便判处死刑,也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死缓同样属于判处死刑。

那么,此案被认定为“强迫卖淫”究竟有无问题?

  对“强迫卖淫”案件的认定,确实天然地存在难度

  有一个问题绕不过去,就是当“强迫卖淫”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时,被害人可能在夸大被逼迫的成分,嫌疑人则可能在抵赖逼迫的成分,在没有录音录像,没有旁人在场佐证的情况下,法官应该相信谁?另外,很多被告往往也能提出一些证据,证明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并且被害人享有通信自由和人身自由。这种情形能否推定被害人属于“自愿卖淫”?

  对于这种难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比如‘强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即所谓言词证据,似乎只要相关言词能够吻合,形成证据链,基本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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