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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二)战略模糊的局限性

  当然,战略模糊可以保持弹性和主动,但在一定条件下,战略模糊也有局限性。以“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的表述为例,以两岸当前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严峻复杂的情势分析,岛内分裂势力吃定了大陆保持“战略模糊”的意图,是在推进和平统一进程上“未下决心”,仍然是“没有时间表”。台独分裂势力正是以所谓“渐进”“柔性”的方式,逐步改变台湾的主流民意,企图以民意来实现“两国论”、“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分裂国家罪恶目的。

  (三)《反分裂国家法》解读

  《反分裂国家法》共十条,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就是第八条。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出现 “事实分裂、重大事变、统一可能性完全丧失” 三种情形之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抽掉了《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内容,这一部法律,更贴近于是一部“国家和平统一促进法”。特别是第五条,“和平统一与高度自治”;第六条,国家维护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发展两岸关系可以采取的“五项措施”;第七条“统一协商政治谈判的六项内容”,都是诚意、善意满满,宗旨全然指向促进国家的和平统一。

  由于思维和历史的局限,《反分裂国家法》保持内容的弹性和战略模糊。主要问题是,反分裂国家法出台16年以来,国际形势和台湾内部的政治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平统一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挑战。由于《反分裂国家法》更多的内容是促进和平统一,未对防范、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相关措施作出规定。反分裂法在如何防范、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方面,对可能采取的措施尚处于空白和缺位。

  (四)《反分裂国家法》的应然状态 

  《反分裂国家法》只对台独结果予以警示显然不够,反分裂国家,在防范、管控、惩治三个方面全面显效才是充分的。所谓“防范”,就是事前压制台独分裂行为于“未然”状态;所谓“管控”就是事中对台独分裂行为已然状态的干预;所谓“惩治”,就是对台独分裂犯罪事后的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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