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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 |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00:02:17 |
2、回归后的三次政制改革 回归后,中央政府通过一次释法、三次决定,从宏观上对香港的政改方向及原则进行把控和指导。香港自1997年至2020年,二十三年的时间先后经历了三次政改。其中2005年和2015年的两次政改失败,2010年的政改成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选举办法有了较大调整。 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而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等如需修改,需按一定程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即通常所称的政改“三步曲”。因此,香港关于2007年、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修改的问题在2004年就提上议程。 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进行解释。此次释法确立了政改“五步曲”,即在原有的“三步曲”基础上,增加两步,第一步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是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确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均不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但可以在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原则下进行适当修改。 2005年,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启动政改,但泛民主派不满政府未提出普选时间表,立法会最终否决方案,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原地踏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给出了香港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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