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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投资审查制度 为何对中国说不

http://www.CRNTT.com   2013-10-09 15:01:10  


 
如何反击CFIUS

  45天的调查结束后,CFIUS必须向总统报告其调查结果。如果它认为收购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应向总统建议否定交易;如果其成员在调查审议中无法达成一致决议,应在报告中向总统陈述各种不同意见。最终都由总统定夺,并且需要在15天内作出。

  2012年9月28日是奥巴马总统对三一的项目下达禁令的最后时限,“如果28日他没下那道禁令,午夜后CFIUS之前的所有禁令就自动失效,它们的禁令都是临时的,总统的才是永久的。”夏廷康说道,“那天吴总还给我打电话说,‘夏律师,你认为总统会不会就不下这道禁令了,他那么忙,为什么还管这个?’我说这个可能性不是不存在。如果没下,明天我们的大型机械设备就可以重新进入工地,继续施工,而且要日夜加班,把损失赶回来。”但总统禁令最终还是如期而至。

  吴佳梁对《瞭望东方周刊》说,“CFIUS在对案件调查后可以行使否决权,给你建议说这个事情你不要做了。但如果你觉得没有问题,或者不服它,要继续做也可以,15天内如果总统没有签字,否决就失效了。而历史上到这个时候绝大部分企业都选择不干了。”

  事实上,每年CFIUS进行审查的案件中由总统决定的非常少。据美国财政部官网数据,2005年到2011年7年间,仅在2006年有2例案件进入总统决策阶段,而历史上最终被总统否决的也只有两个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

  2013年10月1日,三一方面向法院递交了修改后的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列为被告。据夏廷康介绍,早在9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主管CFIUS业务的执行副部长沃宁就要求与Ralls的律师团队见面,要求三一撤销对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诉讼,“他告诉我们,几十年来没有人挑战过CFUIS的行动,更不用说后面下达的总统令了,‘721法案’赋予了总统下达禁令的权力,而且其决定不受司法审查。”

  “当天我仍然跟沃宁说,我们很想配合,只要你说问题在哪里,我还提出了另一个方案。”夏廷康说,“三一的4个风电项目中只有一个位于限制区域内,其他3个离风场线分区都还很远,最远的甚至有几十公里。我说我们愿意无偿放弃位于限制区域内的项目,只开发其他3个,它们看起来并不影响国家安全,如果CFIUS同意,我保证说服客户撤诉,但沃宁还是只说‘no’。”对此,夏廷康表示,“美国的律师们都达成了共识,认为CFIUS对三一出手太重。”

  在这个诉讼中,三一方面被一致认为是“不得已的原告”。吴佳梁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这个道理很简单,你本来是个好公民,没有招惹谁,突然有一天政府说你是贼,但不告诉你为什么,你说你是顶着帽子背着罪名、还是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夏廷康也说,“这就像被抓的人问自己犯了什么罪,当官的就说‘你做了什么错事自己还不知道吗’。”

  “一些人都说,Ralls如果事先自动申报是不是就没事了?这个假设不合理。一方面,这并不是Ralls在美国做的第一个风电项目,是第三个,第一个在波士顿,第二个在得州,都没有问题。这个风场当时在建的风电项目有成百个,好几家都是外国公司,印度、希腊、德国、丹麦都有,Ralls的项目就是从希腊公司手上接下的。这么多外国公司都没有问题,三一也没有多想,心里没有鬼,只是一心一意想做项目,没想过有什么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夏廷康强调,“另一方面,自愿申报不是法律规定的,Ralls没有自愿申报,不等于CFIUS可以通过违反宪法程序正义的要求来处罚Ralls公司。”

  吴佳梁说,“原来CFIUS总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需要透明。所以如果三一最终胜诉,至少可以约束他们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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