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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三)闽台融合“法治化”要求多层级“共同治理”的法治现代化 近年来,一般在使用“治理”(governance)一词时多通过与“统治”(government)概念进行对照来凸显其特殊意义。不同于“统治”一般象征着垂直的权力关系与浓厚的管制意味,“‘治理’是一个多中心、参与性、协作化的博弈共治过程,它不再靠传统政治权威和强力控制方式来操作,而是一切都要通过规则和程序来予以设定、规范和保障,使多元性与一致性、自由性与秩序性、中央性与地方性在规制框架中得以整合和良性运行。”〔9〕当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乃是应当由多元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在社会生活关系越繁复的地方,社会自我生成秩序的能力也是越明显、越有效的。这种社会自我秩序化的能力并非仅由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及其造就的规律性经济秩序所证明,而且由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市民社会中多元化社会组织及其缔造的自我调控秩序所证明。”〔10〕努力促进社会多层级“共同治理”,确保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方能实现社会结构的良性平衡,从而形成多元制衡,理性控权的社会秩序,法治化机制才能在社会上深深扎根。 闽台融合在经历了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之后,更应适时尝试探索社会治理合作。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哈伯玛斯的经典论述“沟通理论”〔11〕为实现闽台融合“沟通性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观上重构的理论基础。共同治理指通过两岸人民之间深度的、开放的、广泛的沟通与对话,在瞭解彼此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凝聚共识,实现社会共治。在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闽台融合交流中对台工作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应更加重视和强调与台湾地区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鼓励更多元的来自台湾的利害关系人,来共同分担治理的责任,用参与性及合作性的网络之建构,来取代层级与管制,以不同治理模式的协商平衡来强调闽台融合和赋能。 通过这种多层级“共同治理”方式,可充分尊重、吸纳发挥各种要素的力量,特别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政策的制订与执行上的重要性,让公部门及私部门得以同心协力地共同实践各种政治、社会及经济之目标,并使法律体系得以维持较高程度的聚合力,最终助力于各种政策目标之实践,实现两岸民间事务法治秩序的共建共享。在低阶公权力事项上,可以考虑“在两岸事务层面对公权力的活动领域进行主动的战略收缩,让两岸民间社会的力量走到前台,发挥民间社会内在的创造力和自我约束力,处理目前公权力部门尚不便直接治理或难以直接治理的民间事务,以免出现因公权力不及造成的真空和失序”。〔12〕同时,在司法层面,也期待法院能够在其裁判中,给予两岸利害关系人之合作与参与更多的实质鼓励和更大的合法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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