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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从内容来看,除了应继续根据经济融合发展需要増修规则外,还应逐步为基础设施、社会领域、文化领域融合发展不断增加或完善政策制度供给。 1. 经济领域。江苏省人大审议中的《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中将经济领域融合重点放在以下八个方面,即“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土地综合管理改革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授权、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深化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优化台胞台企融合的法治环境”。〔18〕从法治保障角度而言,应依托福州(平潭)、厦门、泉州、漳州等对台产业园区和自贸区,由台办牵头,组成专家、实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研究队伍,探索推进各产业领域惠台政策管理机制化的实践路径,确保台胞台企市场参与的同等待遇、打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排除投资制度障碍与阻力。 当前福建省涉台专项立法中,经济领域立法包括:《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其中,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已经日趋萎缩,可以适时启动《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立法存废审议;《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新近修正;《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于2009年制定,已经顺利实施十余年,可适时进行立法后实施效果评估,研拟増修完善举措。相较而言,目前,较为紧迫的是,应及时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制定,2010年修订,时隔16年,只修正过一次;相比其上位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多次修法,1994年制定,2016年修正,2019年修订。随着两岸产业发展情势变化,系列涉台政策的不断出台,加上自贸区建设的推进,10年前修订的《办法》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闽台形势。同时,2012年两岸商签《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2019年颁布《外商投资法》、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发展新情况,使得福建省台商投资保护也面临新的要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为进一步深化闽台经贸合作,为台胞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的投资环境,应考虑再次启动福建省《办法》的修订。 2.基础设施 当前两岸产业合作中,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障碍、基础建设不足问题仍有改善与补强。在基础设施连通方面,两岸客运航线、物流交通、金门、马祖同福建沿海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均是基础融合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跨境基础设施连通,必然涉及两岸不同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之间的冲突。围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审批许可程序、安全及材料标准、施工资质、征地拆迁、工程保险、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权、航道通行权、关税制度、货币制度等,两岸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围绕基础设施运营,也存在口岸设置、行政管辖、营运救援应急预警、安全防务、特许经营等诸多法律差异。因此,闽台相关部门应未雨绸缪提前开展法律、政策和规则研究,先行布局共同决策治理的协调机制,明确中央和区域许可权划分,确定有决策许可权的主体;拆分出不同的法律议题,遵循“适用属地法律”的基本准则,降解两岸间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和复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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