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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和解的可能与不可能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8:49:12  


  中评社北京12月23日讯/因为一句“我爸是李刚”,河北大学飙车案轰动全国。日前,该案受害者陈晓凤一方的援助律师张凯透露,“李刚门”中的双方已和解。一石激起千层浪,“李刚门”又一次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针对这一说法,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1日表示,此案属于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和解结案。依据法律规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调解下达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李刚门”被和解的可能到底有多大呢?

  ※“李刚门”的民事和解是可能的

  目前和解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据当地警方介绍,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委托代理人与车祸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这一协议已经如期履行完毕。这也就是张凯律师所说的和解。必须看到,这种和解只能是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涉及刑事问题的和解。所以,和解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这种和解也很常见,杭州“七十码”案、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中都出现过民事和解这个词语。最近的算是河南的邮政局长醉驾案,每位受害者的家属得到26万的赔偿,并签订了协议,这也是一种民事和解。

  即使民事和解了,也不能撤诉或者庭外“和解”

  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是以“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捕的,所以这是一起公诉案件。刑事公诉的着眼点并不仅仅限于对冲突个体的保护,同时还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从而体现了一种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取向。因而公诉权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专属性。所以,公诉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提起公诉,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情,在法官审定案件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不能就这一国家公诉案件进行庭外“和解”。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可以说,这三条李启铭哪一条都不符合,所以检方也没有任何撤诉的可能。

  不过这样的民事和解也可能存在问题

  根据此前的新闻报道,张凯律师说:“11月3日,他父亲突然和我解除了合同,事后我得知他们受到了非常大的压力,他们家里有公务员的领导找他们谈话让他们放弃。他们在保定的时候包括(受害人)陈晓凤的爷爷,都过来做他们的工作,村支书也过来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放弃。后来他们迫于这种压力,最后放弃,和李刚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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