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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案中案谜局

http://www.CRNTT.com   2011-05-09 12:06:16  


 
一方声称“没办错案”,一方指责“栽赃陷害”

证据和疑点的较量

 2011年05月05日11:08 环球人物杂志 

  《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张建魁 张雷

  警方的三个半证据

  保定警方最初是如何把华电小区入室抢劫案锁定到石家庄青年王朝身上的呢?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专门对王朝的母亲杨惠贤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说,办案人员是从报案人陈英茹的问讯笔录中找到线索的。

  陈英茹在问讯笔录中称,抢劫她的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四个电话。于是,警方着手寻找那段时间内在该地通话三到四次的手机号码。排查一遍,警方未发现可疑号码。

  “后来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本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号码。”李刚说。

  重新排查后,警方锁定了一个“139××××1190”的石家庄手机号码。该手机不仅在那个时段通话三四次,而且手机所使用的基站为华电小区的基站。抢劫案就发生在华电小区。

  于是,警方根据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话单上的基站地点,勾勒出“139××××1190”手机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踪图: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2:10—12:50之间曾有3次通话记录,下午两点半又回到了石家庄。

  李刚说,为了防止抓错人,他们还与这一号码前后通话的十多个人进行了核实,证实此号码确实一直为犯罪嫌疑人王朝所使用。

  警方提供的这个通话单,也就成了日后法院判决王朝案的“三个半”主要证据之一。

  “三个半证据”的第二个是,警方称在陈英茹家劫匪留下的酒瓶上,提取了一枚指纹,与王朝的指纹吻合。第三个证据,警方称调取了一段高速公路监控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这辆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而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另半个证据,是在2007年9月3日王朝案第三次庭审时,李刚走进法庭,当庭呈上的一份新的证言。那是一份当天凌晨3点,干警王小龙从石家庄一位证人处取得的证言,证明王朝曾告诉他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保定。但后来,这个证人又翻供,称原来的证词是保定警方“诱导”他说的。王朝告诉他“在保定”的话,是8月11日前几天说的。所以,这只能算是“半个证据”。

  高院提出的14个疑点

  2007年12月20日,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二审(终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王朝和母亲杨惠贤不服,多次提出上诉。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

  同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审时未通知被告人王朝的辩护人到庭,程序有误。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市中院再审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北市区法院初审判决,发回北市区法院重新审判。

  一份河北省高院对抢劫案意见的材料显示,省高院对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被害人是否辨认过被告人,案发具体时间和持续时间有疑点,被告人是否持枪,酒瓶和指纹提取有疑点,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等等。

  其中,众多疑点中关键的一点是,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王朝正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这一点也是王朝和杨惠贤赖以上诉的“最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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