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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策略选择

http://www.CRNTT.com   2014-06-09 08:33:30  


 
  辨析了概念,我们应可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国家统计局数据仅仅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呈现收敛趋势,但并不能表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改善。进一步检讨,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政府官员利用权力索租现象并没有得到遏止,反而呈现出弥散性;与此同时,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官员化,官员利益法定化等现象,也在愈演愈烈。这种“掌勺者多占”现象让老百姓十分不满。有对比统计表明,[2]内地个人财富超过1亿美元的富豪,68%以上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他们让自己的财富每增加1亿元的时间不超过3年,而在美国类似排行榜上,每增加1亿美元财富平均需要15年。这是尽管收入差距可能在缩小,但老百姓对社会不公平的主观感受却更加强烈的最重要原因。

  第二,社会公平改善的速度跟不上社会大众心理预期的速度,也是导致社会公平感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近些年来,执政者对建设公平社会不断提出新观点,做出新承诺,更是激发起人们对于早日实现公平分配的愿望,也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容忍程度。加之财政约束及其他条件限制,决定了执政者不可能出台更具激进的解决方案。这恰好与人们对收入分配公平性及早改善的强烈期盼形成一定的时差,进而导致分配公平性客观状况与大众主观感受存在反差。

  最后,舆论对民意的放大效应助长了百姓对社会不公平的主观感受。随着全媒体时代尤其是微博时代的到来,那些不断突破纪录的个人房产及贪腐数字一再刺激着普通百姓的神经,再加之微博上一些非理性炒作因素的成分,在主观上放大了社会不公平。

  在各种舆论中,政府官员对社会不公平的批评和抱怨更是“火上浇油”。随着“选举政治”的不断强化,一些官员竞相把自己的位置当成“亲民”秀台,在自身无法解决问题甚至根本就不作为的同时,却高声阔论社会不公平现状及解决的迫切性,并把问题推给所谓“体制”。其结果不仅不能缓解社会不公平感,反而强化了社会公众负面情绪。

  总之,目前社会对收入分配领域不公平的愤怒,固然有客观因素,但混杂着浓重的主观情绪。当下中国舆论场上学者和官员的“公知化”倾向,反而助长了不理性成分。

  二、“既得利益集团”之争与“罗宾汉悖论”

  收入分配改革目前面临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这点甚至已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改革需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但到底谁是阻碍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论者莫衷一是。而这其中最为有趣也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在中国改革中“起家”的资本阶层即民营企业家,在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就连暴富阶层代表的房地产大商人也以“公知”面孔出现,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一些由各大部委官员、大企业家和主流经济学家主办并把持的各种论坛,更是指责“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在这些人眼中,他们自身所处的在中国改革中率先富起来的阶层,不仅不是“既得利益者”,还是受既得利益者之害的群体!

  那么,到底谁是真正阻碍改革尤其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呢?需要从学理与实践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从学理层面看。在现代政治经济学语境中,与汉语“既得利益集团”几近的词有两个:一个是奥尔森(M.Olson)的“分利集团(Interest-distributing Group)”,另一个是格罗斯曼(G.M.Grossman)等的“特殊利益集团(Special interest group)”。

  奥尔森系统分析了利益集团形成及其内部运作,其突出贡献是分析了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在奥尔森之前,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如某些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会自然团结起来为其共同或集团利益而奋斗。奥尔森的独到之处,在于借助集体行动逻辑,证明上述论断的错误: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对大家有好处的集体行动不会自然产生。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的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人数少一方面意味着单人的影响力将会相对提高,另一方面还意味着由个人行动问集体行动过渡的成本大大降低。而要在很多人中间要形成统一意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督远非轻而易举。至于选择性激励,则是说集团对个人的奖励与惩罚都有其针对性,即“论功行赏”及“杀鸡吓猴”,以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说明,利益集团只可能是由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而且拥有社会上别的群体所不能拥有的“选择性激励”资源与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占人口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不可能组成利益集团。奥尔森进一步指出,在强势利益集团中存在一种 “分利集团”,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为此不惜牺牲全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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