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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非和统等方式需考虑九个法律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无疑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然而,坚持“和平统一”并不意味着对“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行为的一味姑息纵容,一旦其相关行为触及《反分裂国家法》所设定的红线,国家同样有权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实现国家完全统一。①尽管“台湾问题是政治问题,更是法律问题”②这一观点已被理论界与实务界广为接受,但受到“战时无法治”等观念的影响,不少人在“和平—非和平”的二分法之下,片面认为法律对台湾问题的作用仅限于和平条件之下,若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则法律将失去用武之地。基于对这一偏颇观点的批判,我们以《反分裂国家法》第八、九条的规范逻辑与采取非和平方式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时间逻辑,提出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所需考虑的九个法律问题,以期助益于广大学界同仁对法律与这一问题之间的关系展开进一步思考。

  一、如何界定“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规范内涵?

  “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是《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主题词”,构成遏制分裂国家行为的坚强后盾与最终底线。然而,从学理上看,对“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规范内涵的界定仍有待进一步厘清。一方面,从法规范分析的角度而言,《反分裂国家法》所规定的“非和平方式”有哪些具体形式,是否完全等同于“武力”或国际法上所使用的“战争”概念,还有哪些直接武力投送之外的非和平方式可以用于遏制分裂国家等问题,构成对这一规范内涵界定的重要面向。

  另一方面,“其他必要措施”是《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重要法律用语。一般认为“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应属表达同一意涵的短语,应被理解为单纯的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然而,依照文义解释,“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构成一个主从结构,其中“非和平方式”是主,“其他必要措施”是从。从连接词“及”字的使用可以发现,“其他必要措施”在本质上是对“非和平方式”的重要补充。

  因此,我们认为,“其他必要措施”是指与“非和平方式”紧密联结、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与非和平方式有所区别的措施,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停止两岸交往、开展经济斗争、惩戒或宣示惩戒(公诉、通缉等)主要“台独”分子和团体、开展舆论攻势、封锁台湾地区国际空间等。因此,通过一定方式厘清《反分裂国家法》对于“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规范内涵,对于这一条款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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