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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非和统等方式需考虑九个法律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五、如何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依法保障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合法利益?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保障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合法权益,这既表明了国家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明确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将非和平条件下台湾方面武装人员和平民区分开来、将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和绝大多数台湾普通民众区分开来的基本立场,也表明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台湾地区人权保障的重视与关注。

  近年来,随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成为常态,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从国际性武装冲突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在包括内战在内的各类武装冲突中,均遵循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充分保障冲突中平民的基本人权。⑤同时,与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理据分析来看,能否在战时保障好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亦构成我反对外部势力干涉活动的重要事实依据。因此,能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好《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权利保障条款,对于我们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进一步争取台湾民心,减少实现国家统一之后治理台湾地区的障碍,获取更多国际社会支持,慑止外部势力以“人道主义”为由对我相关行动展开的非法干涉活动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然而,在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规定的过程中,仍有若干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如在紧急状态下如何界定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内涵?哪些国际人道法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可适用于内战条件下的台海冲突?如何在特定情况下区分“武装人员”与“台湾平民”?上述问题都有待学者从宪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出发作出回应。

  六、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对台治理应采取何种治理战略,如何处理台湾地区原有政治架构?

  历史上各国在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之后,都会遇到诸如统一区域的治理结构问题、各区域的融合问题、部分区域的国家认同问题、统一区域的再分离思潮问题等。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战略高度考虑国家统一之后建构统一区域的治理结构问题。“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一规定完成了对这一对台基本方针的规范确认。然而,仅以文义解释而言,这一条款显然无法涵盖“国家以非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治理结构问题。

  那么,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在台湾地区的治理过程中是否还应继续采用“一国两制”的治理战略?若不采取传统的“一国两制”战略,那么是否应在台湾地区实行与大陆其他省份相同的治理模式?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之后,是否应因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而全盘改变台湾地区施行数十年的政治架构?若仍采取与大陆相对区别的治理策略,仍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那么台湾当局当前施行的所谓“修正的双首长制”、“五院体制”、“地方自治制度”等制度安排是否还应予以保留,亦或是修正后予以保留?若采取与大陆相同的治理策略,那么如何在法律层面实现对台湾地区原有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造?是否应结合对台湾地区原有政治体制的调整,制定一部用于治理台湾地区的基本法律?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既有国家整合过程中的治理经验与台湾地区的政治实践,形成一套系统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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