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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非和统等方式需考虑九个法律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七、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如何对待台湾地区原有公职人员?

  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势必涉及对原台湾当局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的处置问题。当前,台湾地区“军公教”人员约有90万人,占全岛总人口将近4%,从其政治倾向上看,大多数“军公教”人员多对一个中国原则持肯认立场,在岛内选举中属“蓝营”基本盘。因此,在解决台湾问题后,应考虑将台湾地区原有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与“台独”分裂分子相区分,注意将公职人员中的政治人物和一般公务员相区分,对其中相关人员进行精准甄别和区别对待。

  在解放战争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在建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因接管主要大城市而带来的旧政权公务人员处置问题。其时,为顺利接管城市,在中国共产党尚缺乏对大城市管理经验的情况下,采取了对旧政权公务人员“包下来”的基本政策,分步骤分阶段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改造和处理,保证了当时城市环境的稳定。⑦我们认为,解放战争中的这段历史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对我们处理原台湾当局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当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原台湾地区公职人员,仍需广大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展开进一步理论构建与学理分析。

  八、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在对台治理过程中如何依法惩处“台独”分裂分子?

  “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是《反分裂国家法》规制的对象,因此,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国家无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台独”分子的分裂行为予以惩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而《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明确提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名,明确了上述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行为的刑事处罚方式。

  因此,我们认为,在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上述规范,事先形成对“台独”分裂分子的法律处置方案。然而,在这一法律处置方案的形成过程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廓清。如是否应当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前,事先公布犯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名的“台独”分裂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抑或直接由有关机关发布通缉令?是否应当在将部分或全部“台独”分裂分子缉拿归案后,组织公开审判活动?是否有必要对部分持“台独”立场的人员予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以免其在国家统一后继续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煽动台湾民心?是否有必要在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对起到不同作用的“台独”分裂分子进行分类处理,以降低国家实现统一的阻力?是否有必要通过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曾主张“台独”分裂观点或从事“台独”分裂活动、但有明确悔过行为并为国家统一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士予以特赦,以争取更多台湾民心?追究“台独”分裂分子刑事责任是否应当预设一定限度,以免过于扩大打击面?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学学者在展开相关研究时予以回应,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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