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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2015年7月7日,正值南海仲裁案程序审理之际,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发布南海立场声明:(1)以中国立场出发,主张南海四大群岛之主权及其权益;(2)承认自1971年“2758号决议”后,台湾当局已失去在联合国的代表权。〔9〕马的南海声明意指,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是中国合法代表,等同于承认:南海案中,两岸南海主张不一致时,中国的南海主张应以中国政府为准,而非台湾当局。

  南海案原告为菲国,被告为中国。仲裁庭和菲国若以台湾当局代表被告,则明显违反“2758号决议”;若以台湾当局控制的太平岛涉及该案,视其为“不可或缺第三方”(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10〕也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菲国法律团队曾阐述两岸法律地位曰: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以前,“中华民国政府”的作为应归属于中国,1949年之后,台湾当局之作为不可归属于中国。〔11〕实体裁决书也表明,被告是由北京代表的中国,并称呼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为中国台湾当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等于认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当局非中国合法代表。〔12〕事实上,仲裁庭及菲国从未以台湾当局作为该案“被告收件方”和“不可或缺第三方”。南海仲裁庭和菲国看似不违反“2758号决议”,但问题出在证据环节。

  三、南海仲裁庭的证据自由裁量权及台湾地区证据

  3.1南海仲裁庭的证据自由裁量权

  国际争端事实为何?依赖于法官通过判断证据予以还原,故,法庭的首要职责是调查事实(Fact-Finding),即通过证据探寻争端的事实,而影响事实认定结果(Determination of Fact)的关键在于证据规则,比如证据的准入、排除和评估。错误或失败的“事实认定”都会导致当事国的利益严重受损。〔13〕但,当前证据规则之法源尚无专门条约,多依赖于国际司法实践的惯例或借鉴其他司法组织判决,故在实践中,证据规则的评价和采纳具有不稳定性导致法庭拥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庭在处理证据时享有的自主性和灵活性。〔14〕国际司法实践中,法庭的证据自由裁量权极大,鲜少限制,以国际法院为例:

  第一,证据来源,不限资格。司法实践中,庭上举证定然要考察举证方是否适格作为证据之提供方。《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曰:国际法院可委托个人或机构等参与证据调查和查明事实。〔15〕意指,当法院主动取证时,不限证据来源方之资格,即证据不需来自国家或合法代表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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