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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8-18 00:02:11  


 
  首先,我国已经履行了《声明》中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声明》的法律属性为中英两国签订的国际条约。虽然基于政治因素,该文件的正式名称中没有出现“条约”的字样,但名称并不影响其国际条约的性质,真正对文件法律属性有影响、使文件具备条约性质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中创设了缔结者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那么就构成普遍意义上的条约,反之亦然。《声明》是在中英两国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不仅在内容上列出了双方应该遵守和实施的有关事项,还明确了中英双方具体生效日期,在联合国完成了登记,构成双边条约。而该条约中规定的我国应该承担的义务,已经通过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落实在了《香港基本法》之中。《声明》中我国的义务主要是关于香港的政策与方针,具体规定在条约的第3条和附件1中,第3条中国政府以单方声明的形式列出了我国应对香港实施的12条政策,附件1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涉及: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髙度自治权;香港的法律、社会、经济制度;香港的自由港、独立关税、国际金融地位;港币流通和兑换;财政及征税;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并保持50年不变等。对此,中国专门制定《香港基本法案》,以立法的形式对香港的制度和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声明》中涉及的对港政策方针得到充分履行,对于声明中规定的国际条约义务,均可以在《香港基本法》中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此外,英国政府作为双边条约另一方缔约国,曾公开肯定过这部法律,认为这部法律值得被推荐。香港的法官也曾明确表示这部法是对《声明》中香港政策与方针的落实。可以说,中国已经在事实上充分履行了条约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的义务,完全不存在美国采取涉港单边制裁时所述的“中国违背《声明》”的情况。

  其次,《香港国安法》是为了维护香港的和平而制定,立法宗旨与《香港基本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为贯彻和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推进健全国家的法律制度,更为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前者的立法内容主要涉及的是维护香港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全,后者的立法内容涉及香港的各个方面,包括与公民相关的各项社会事务,以及与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相关的各项规定。这两部法律都是在全国人大的主导下,为保证香港能有序与稳定的发展而专门制定,虽存在制定背景与内容的不同,但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两部法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等利益,并与《声明》中我国承诺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保持了一致。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进一步填补了《香港基本法》中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针对的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而非普通香港市民,其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可以更好地保护在港居民、企业、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根本上巩固“一国两制”,避免香港再次遭受乱港势力的打击,可以说是为确保国家安全及繁荣稳定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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