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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8-18 00:02:11  


 
  最后,《声明》是中国与英国签订的双边条约,美国并非条约的当事国,该条约的执行与否与美国毫无关系,即使其一直以“监督者”的身份自居,也还是无权干预和评判该条约的履行情况。再加之,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是以单方面承诺的形式规定的,不涉及任何权利或利益的交换,更没有对包括英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赋予任何形式的权利,故而美国虽然指责“中国违背《声明》”,实际上根本无法从该条约中找到任何可以支撑其实施干预他国事务以及采取单边制裁的法律依据。

  (三)美国涉港单边制裁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具有强行法性质,是衡量一国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准则。而美国采取的涉港单边制裁却没有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违反了不干涉内政、主权平等及国家独立权原则。

  首先,美国涉港制裁违背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法层面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法律领域内的所有权利,包括一个国家在其本国境内享有的自治权。主权是民族人权得以保障的法律基础,我国针对香港发生的暴乱等治安问题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在本国境内行使自治权,自主处理和管理国内事务,美国却打着人权的幌子,对可能参与制定《香港国安法》的中国个人进行制裁,违反了《宪章》第2条第1款主权平等原则。

  其次,美国涉港制裁违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各国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也不能以经济、政治、军事等方式对他国进行威胁。《香港政策法》《香港人权与民主法》《香港自治法》作为美国涉港制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经美国国会同意和总统签署而确立的专门针对香港的法律,这些法律虽然看似在强调“民主和人权”,但实际上却在破坏香港人民的生活环境,同时,这些涉港法律只是美国国内法的一部分,不能对我国的个人、实体、机构等产生效力,本质上不具备正当性。美国通过涉港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实施涉港制裁,是在干预我国的内政事务,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和尊严,违背了《宪章》第2条第7款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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