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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 何需假新闻掩护?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记者:现在中国司法腐败比较普遍嘛,他存在一个就是作伪证和串供,这个方面您怎么看?

  蔡:律师不是证人啊,怎么作伪证呢?隐瞒一些不利的事实是律师的角色。

  记者:我指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做伪证,比如说收买证人以间接的方式来做。

  蔡:你说的有些情况确实是这样,确实有些律师采用唆使、教唆、贿赂的手段来作伪证,像这样的,我想第一个层面律师应当有个职业道德规范来规范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这个要不要入罪,我刚才说的现在处于律师的发展过程中,这会对律师的权利不力啊。如果有这样的行为,我们的立法应当有非常清楚的列举。我的意思是,在司法中具体列举这种行为,而不是含糊的说串供啊作伪证啊,不能让它成为打击律师的一种手段。

  记者:对,不要运动式的斗争式的扣罪名。

  蔡:哪些行为,你比如说,有意收买证人作出伪证,具体列举这些行为,才能真正打击那些违法的律师,而不是这样一个糊涂的条款,把行使律师正当权利的也打进去了,这是对律师具体权利的侵害,为什么现在很多律师不敢做刑事辩护,本身刑事辩护最需要律师的,很多人不愿意去做、不敢去做,就是因为有这些条款在里面。我刚才说的两种,目前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律师。注重保护律师的权利,容易形成司法上独立公正的力量,如果有违法,我们也要严格的立法限制他,律师违法需要打击的应当有严格的条款限制他,不能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你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大概这样看,就是加强职业道德,法律上修改成列举式的而不是笼统的归罪,大概是这样?

  蔡:对。刚才说的条款有点像口袋罪。我认为对于律师不良的行为应当有两个层面,第一,加强律师的规范和职业道德,这个要靠行业自律来逐步形成,对于有这样的行为,也不要拼命的入罪,在国外也是,通过行业道德来规范,有这样的行为开出律师队伍,这是很严重的惩罚啊,这是他得以谋生的手段,如果确实有再严重的话,你应该明确的列举出来,而不是用这种口袋罪的办法。

  记者:律师法修改时你也参与了讨论,您觉得刑辩律师哪些权力需要加强和保障呢?

  蔡:我觉的第一个是律师的“三难”问题,修改律师法的时候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阅卷难、会见难、忘了查一下啊,辩护难。会见,很多机关还是采取很严格的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吧,对会见时间等进行限制,阅卷也是。我觉的应该从律师的三难着手,再一个就是,我的意思是那个306条啊,还是要给予修改,有什么办法来替代,这是很重要的。“三难”、306条的问题国家要重视,因为他属于模糊的条款,辩护律师弄不好就进去了,这在法治国家是很可怕的事情,这对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是很严重的打击,把辩护律师看成坏人是非常错误的。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他就是为犯罪嫌疑人,哪怕最大恶极的,像什么黑社会啊,都是维护法治的力量,律师制度与检察制度、司法制度形成的是一个三角型的权利结构,你缺一方的就成一个支点了,支撑不住了,要从根本观念上解决对律师的误区。这三点是最重要的,转变观念是先导,废除或者修改306条,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三难问题是个基础建设。不能行使他的权利这个途径都没有,见不了当事人你怎么去辩护啊,要给他充分的权利。再一个就是解决律师提前参与的问题,在这方面,在96年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已经把律师的参与权提前了,这个还是不错的,但应该让律师和公安机关同时借入,这样权利就比较平衡了。

  记者:刑辩律师哪些行为必须严格自律?

  蔡:确实有些律师在司法腐败中确实扮演不正当的角色,有些律师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然你不能只怪律师,主要的原因还是在司法机关本身,但律师也有职业规范,我也知道一些律师并不是找关系,但有些当事人啊找律师主要是看他的关系,当然有些律师是靠高超的本领,但是还是有大量律师在腐败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些律师辩护方法和手段低劣,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甚至无中生有制造证据,这也是必须要予以依法惩处的。犯罪人反过来指控辩护律师这个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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