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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 何需假新闻掩护?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记者:这是更大的一笔价值浪费,我觉得这是一种价值观的扭曲。

  蔡:你这个错判了还要国家赔偿,还要申诉上访。他们算过这个帐没有。

  再说对一个人的错判,也是对一个人一生的毁灭。还有一点就是李庄在庭上说这个案子由重庆以外的司法机关审理管辖,还有就是龚钢模的法医鉴定应由重庆以外的地方进行鉴定,您觉得他这个有道理吗?

  蔡:当然,在一般正常的司法制度下,良好的法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怀疑司法的公正,一般的情况下也不要超出重庆以外的地区,当然为了避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别的区域。他提这个问题是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在中国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政治的因素,我们的司法还不是很独立嘛。

  记者:它不是不很独立,是不独立

  蔡:这是中国的特点,如果的国外的话,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他不存在长官的干预。中国的情况下有一定道理,在法治的情况下,不一定有多少的道理。

  记者:我个人觉得他这个没道理,如果到外地审理李庄的话那就是一种特权,其他外地人都可以在重庆以外的地方申请。

  蔡:在中国这种情况不是没有道理,当然不能把别的案子都拿到外地去,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记者:西方有没这样的规定,譬如说李庄这事要是发生在西方,他要求去外面审理。

  蔡:不存在这个问题。按照这个选题的话,这个没道理,这是对司法的不信任了,美国司法是独立的,这个没道理。

  某报:你觉得李庄案的法律意义在哪里,当然您可能觉的没意义。

  蔡:怎么个有意义呢

  记者:我这是引用网上的话,说李庄这个案子有里程碑这样的意义。这个也比较奇特嘛。从哪方面来讲,积极的吧,对中国的司法进程。

  蔡:我觉得他是消极的作用,当然我不了解李庄案的全部的事实啊,从能看到的信息看来的话,说实在话,我个人判断要判李庄的话。

  记者:我们不谈这个细节。

  蔡:这个做法是非常不充分的,这是十分荒唐的。辩护人肯定要把知道的证据告诉当事人的,要不告诉的话,当事人怎么能作出判断。告诉当事人哪个证据对你不利,哪个证据对你有利,这是非常正当的啊,如果你不告诉他的利害关系,他怎么选择。你这么认定串供啊。律师说这不是事实你不要承认,这个怎么是串供啊。

  记者: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怎么看呢?比如他真杀人了,他要真坦白这个事,律师说你给我多少多少钱,我买你这个命,存在这种情况您觉得是不是个错误。

  蔡:如果这样的话,如果律师当场做这样交易的话,当然这样的律师要受到规制,让当事人违背歪曲事实,律师说花钱买通法官,这是整个司法链条腐败的问题了,在正常的司法情况下,他说花多少钱来保你不死,那么这样的行为,这要开除律师队伍啊,严重的话,你可以判一个轻罪,我觉得像这样,我觉得这样的话开除律师队伍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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