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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的企业神教

http://www.CRNTT.com   2010-05-25 12:09:10  


 
  亟待立法有效惩罚性骚扰

  宋山木案并非普通强奸案,而是典型的职场性骚扰-性侵害,比起那种陌生人之间的性侵扰,个人更加难以防范和抵抗这种职场性侵扰,因为职业是大多数人必须面对的,职业发展的机会,也是大多数人生活的支点。

  对于职业领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众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都进行了细致、可诉的立法。立法的出发点,是保障平等就业机会和提供劳动者安全的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明确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而这部法律的倡导性多于强制性。到现在为止,国内就职场性骚扰而起诉的案件中,没有以“性骚扰”为案由立案的,因为最高法院的立案案由中并没有“性骚扰”。

  由于缺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程序上可操作的规定,国内的性骚扰案件除了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基本上以证据不足而败诉;而胜诉的案件,多是损害后果严重的,如贵阳某供电局女员工诉上司以解雇来胁迫猥亵的,是史上最高的赔偿额——三万多元,但当事人已经患上精神分裂症,赔偿与损害仍不成正比。

  法律上的风险和成本极低,这就是宋山木这样的上司,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女下属实施侵犯的根本原因。让人忧心的是,在我的报道“山木王朝”发表后,不少朋友发来信息,表示企业掌门人对女员工性骚扰、性侵犯广泛存在,还有人指名表示“某些企业”也跟山木公司类似。在本报读者投票中,2743名、占85.99%的读者认为“国内公司下属被上司潜规则现象很常见”。

  中华女子学院曾经做过3000个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性骚扰约三成发生在工作场所。由于这种性骚扰取证困难,法学界曾经建议在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和强化雇主的责任,以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以宋山木案为例,罗云等受害者不仅有权因受到宋山木个人的侵害而追究其个人的责任,也应有权利向雇主山木集团求偿。山木公司没有提供给员工一个安全、尊严的工作环境,并让她们遭受了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如同企业应该但没有做好劳动保护,因而让员工遭受工伤一样,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规定雇主责任并非遥不可及。先且不提欧美国家的公司可能为性骚扰官司做出巨额赔偿,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进行《性骚扰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规定了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如果机关、部队、学校、机构等处理机构内的性骚扰事件有不当作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陆也有大量外企和跨国机构,内部也按照国外的惯例,设置了性骚扰的内部投诉和处理机制。在被撤销前,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也在协助企业内部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方面做出了有价值、可操作推广的实践。

  这都是可以复制和进行立法强化的经验,不仅仅是对员工的保护,对企业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也是重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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