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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庄在美国…

http://www.CRNTT.com   2011-04-20 09:00:59  


 
四、为什么要有“公正的法律过程”?

  一个公正的法律过程是非常耗时和非常昂贵的。试举一例,1997年美国对俄克拉何马州爆炸犯提姆锡 迈克维(Timothy McVeigh)的审判就花去美国纳税人大约1380万美元[3]。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O.J. Simpson)审判成本更是远远超过前述案子的审判成本(注:本人没有找到数字、望有该数字的博友分享)。这看起来好像很不经济?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认为公正的法律过程是一个既不经济又经济的过程。

  说它不经济,是指微观上不经济,但是对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财产权,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剥夺已经超出了经济规则所能衡量的范畴。换言之,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是无价的。所以,对这些权利的褫夺应当是一个慎而又慎的过程。衡量什么是慎而又慎,既有客观标准,又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上述的“公正的法律过程。”而其主观标准就是:如果你身陷囹圄,希望一个司法体系怎么对你,你就应当怎样去对待别人。

  说公正的法律过程是经济的,是指宏观上是经济的——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将极大地提高诉讼(或潜在诉讼)各方对司法体系的信心,既而使得判决的预判与判决的实际结果将会越来越接近。既然大家都差不多知道去法院的结果将会怎样,那么无谓的诉讼将会减少,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争议解决成本(合法的成本和非法的成本),让大家有更多的时间去为自己和社会创造财富,既而享受财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稳定和安全。即使当事人因为不得以而产生了争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但是因为司法解决的途径是公开、公正、公平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非法成本。再加上胜诉方可以从败诉方那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等等),胜诉方的打官司成本会因此而降低。我想到这里我已经回答了(最起码初步回答了)为什么要有公正的法律过程这个问题。

  大家可能要问,每一个刑事案件不要说花上3000万美元,只要每一个案件花上30万美元来处理,那美国岂不是要破产?其实不然,在美国有一个认罪服法从而减轻处罚制度(Plead guilty)。根据该制度,检察官有权力和一个犯罪嫌疑人谈判(注: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是自愿的),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审判,就认罪服法,最后对该罪犯的处罚将会减轻。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司法审判来确定其是否有罪,但是一旦败诉,则最后的处罚结果,相对于认罪服法减轻处罚制度下的处罚,将会提高。

  在2004年财政年度,全美国共51,666个有罪判决中的95.5%是通过认罪服法减轻处罚制度来解决的[4]。这个制度好像也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罪犯相对于检察官和法院来说,是最低成本控制人。因为,该罪犯是知道犯罪实情的,他如果认罪,则司法成本将大为降低。换言之,如果他不说实话或不说话(注:它可以不说话,因为他有权利保持沉默),则一旦司法审判判定他有罪(注:该司法审判应当是公正的),被判有罪者相对于认罪服法者则应当受到更大的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李庄在美国、如果他的确做了伪证,他将会且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其是律师,那么等待他的可能是更加严厉的处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是,要做出这个处罚(无论是否罪加一等),李庄应当有且必须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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