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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被害张妙为何只赔偿4.5万元

http://www.CRNTT.com   2011-04-25 08:56:44  


 
  但是根据最高法讲话精神,就没有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讲“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最高法副院长的讲话精神,迅速以会议纪要或刑事审判业务工作要求的形式,传达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并在刑事审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执行。自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只支持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赔偿,对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补偿费(或者说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高法主要是考虑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死亡补偿费(或者说死亡赔偿金)因为加害人经济困难而无法执行,引起了受害人家属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为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使案结事了。这种做法其实是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违背的,应该废止。
 
如何理解张家人先不要钱后又嫌少 
 
  很多网友质疑张家人前后不一

  在一审判决后,张妙的丈夫王辉向媒体表示这些赔偿金远远不够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当问到是否会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额度时,王辉说“以后会考虑(上诉)”。

  有网友认为,张家先前有人放出过狠话,只求严惩凶手,不要“带血的脏钱”,现在又嫌赔得少而准备上诉,这种行为值得非议。
 
  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就是所谓的“花钱买刑”。也就是说,在案发后、判决前,如果被告积极赔偿,可以作为从轻的量刑情节。所以张家不要“带血的脏钱”,是针对“花钱买刑”,而现在认为赔偿少,是针对判决结果,完全是两码事。
 
  法院的判决也是按惯例行事,但4.5万的确不是一个符合正义的数字。

  (来源:2011-04-24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原题:张妙被害为何只赔偿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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