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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纵容了岭砥村奸杀幼女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11 13:16:32  


 
判决

强奸杀人罪名成立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江勇涉嫌强奸杀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江勇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别对年仅7岁的罗丽军和冯彬燕实施强奸,并把冯丢进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江勇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并致1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请求判令林江勇赔偿其经济损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元)。

  林江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对冯彬燕家属进行赔偿。但他辩称,在两起强奸案中,他都没有插入被害人的阴道。

  茂名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江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同时,林江勇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该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罗丽军的陈述证实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触,足可认定强奸事实。

  判决书称:“林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决林江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8526.1元,赔偿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冯有全、黄英群对此判决表示不满。2010年12月28日,冯有全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江勇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请求答覆书》中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决定抗诉。”

  11月5日,冯有全向南方农村报记者称,案发至今,林江勇没有向其道歉,也没有支付赔偿。2011年5月,冯有全进京上访,随后被接回。池洞镇政府送给其1包大米,并让其申请3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访。

  2011年6月,岭砥村数百村民在请求严惩林江勇的请愿书上签名,岭砥村委会盖上公章表示支持。岭砥村一位村干部说,村委会对于村民的请愿有同感,“认为判得太轻。”

  案发后,当地镇村干部曾给冯有全做工作,希望其同意火化冯彬燕的遗体,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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