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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该不该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2-02-08 10:33:29  


 
  但以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一些“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罪名,却依然保留了最高判死的可能。如果贸然废除这些经济犯罪的死刑,将会罔顾民意。

  因为,除了少数例外情况,经济被害人近亲属的报应欲求一般是能够代表社会平均报应欲求的。吴英案虽然很少有被害者出来喊杀,但汪振东案(致被害人死)却杀声一片。这些罪名的死刑保留,发挥了死刑的威慑力,如在司法实践中确保了对普通经济犯罪的少杀慎杀,并非不合理。

  如果借吴英案的司法问题,从立法角度入手,导致汪振东案的被害者无法“合理惩罚”,于情于理都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当然,具体个案的司法问题,是完全值得探讨的。

  ■ 影响此问题的其它现实因素

  在司法程序存疵背景下应更谨慎对待死刑

  2008年时,最高法院院长肖杨曾指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有15%的死刑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驳回。

  是的,在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程序存在各种不足的客观条件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案件发生率必然较高。此时,对待无法更正的死刑判决,应当慎之又慎。

  此外,当市场经济条件及意识还处在转型期时,经济犯罪往往背景复杂,办成“能禁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更加困难。约束死刑在经济犯罪领域的使用,亦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即便去死刑化亦需稳步推进

  我国目前缺失与死刑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比如说可以让社会各界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

  刑罚之外,预防贪腐犯罪和狭义经济犯罪的有效机制,依然是有待建设的“制度空白”。

  □ 结 语

  有关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死的讨论还在继续,无论结果如何,司法程序均应依照法条,公平公正运行。如司法程序之弊果真成为废死突破口,是存废双方都不愿看到的。

  (本文来源:腾讯新闻评论频道《今日话题》201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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