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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亟待定夺的四个方向性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3-08-19 08:15:59  


 
政府支出:要不要稳定规模并转换结构

  文章指出,按照目前有账可查且可以查到的统计文献计算,2012年中国全部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已经突破35%。这样的支出规模,虽然从一般比较角度而言不能算是偏高的,但一旦同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作更为细致的比较,特别是在将目前相对落后的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引入视野之后,则属于相对偏高状态了。

  进一步看,政府支出规模在扣除各类赤字或债务之后,直接表现为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鉴于中国现实的宏观税负水平已处于相对偏高状态,也鉴于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近些年已经发生了越来越向政府一方倾斜的变化,更鉴于政府支出规模过大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事实,稳定既有政府支出规模及其占GDP的比重,并使其不再进一步扩大或提升,无疑是必要的。

  与此同时,中国现实的政府支出结构也颇不均衡。虽然仅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计算的投资和建设性支出比重已大幅下降,但若将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为主体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所形成的支出计算在内,“全口径”政府支出中的投资和建设性支出占比则超过50%。投资和建设性支出比重偏大,意味着对民生领域的投入有所不足,也意味着政府沿袭多年的通过扩大投资和上项目发展经济的思路亟待调整。

  所以,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应当也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不要将稳定既有的政府支出规模作为追求的目标?要不要在稳定政府支出规模的同时,真正摒弃以扩大投资和建设支出换取经济增长的传统思维定式,并作出向民生领域支出倾斜的政策抉择?

  财政体制:要不要坚守“分税制”

  文章分析,从1994年起中国的财政体制一直以“分税制”冠名,这表明财税体制是以“分税制”作为改革方向或建设目标的。

  “分税制”所对应的是“分钱制”,是将“分钱制”作为其对应面来设计的。与我们曾经经历过的以统收统支、财政大包干为代表的“分钱制财政体制”安排有所不同,本来意义上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至少具有“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事”,就是在明确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各级政府间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税”,就是在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种,即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划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分管”,就是在分事和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对照“分税制”的上述含义,不难发现,在过去20年中,经过一系列的适应性调整,财政体制格局已出现了偏离“分税制”、重归“分钱制”的迹象。

  比如,“分税制”的灵魂或设计原则,在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然而,在“财权”和“事权”始终未能清晰界定的背景下,一些调整变化发生了:先是“财权”的“权”字被改为“力”字,从而修正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由于财力和事权分别处于“钱”和“权”两个不同的层面,现实中的操作很难规范化。后来,又在预算法的修订中以“支出责任”替代“事权”,从而,名义上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演化成了事实上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问题在于,“财力”指的是“钱”,“支出责任”指的也是“钱”,由两“权”层面上的匹配退居为两“钱”层面上的匹配,虽说是迫于现实条件的一种不得已选择,但终归是从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点的倒退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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