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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亟待定夺的四个方向性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3-08-19 08:15:59  


 
  还如,将现行税制体系中的18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本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基石。基于当时的特殊背景,1994年财税改革的主要注意力放在了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设上,在此之后的调整并未适时实现主要注意力向地方税建设的转移。一方面,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步增添了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始自2012年上海试点、眼下已向全国扩围且要在“十二五”落幕之时全面完成的“营改增”,又将属于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纳入了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框架之内。这一操作虽有其必要性,系事关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且同时伴随以相应的财力补偿性措施,但一个不可回避的结果是,地方税体系被进一步弱化了,地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了。

  再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另一个重要基石,是在“分事”“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但是,这些年来,随着中央各项转移支付规模及其在全国财政收支规模中所占比重的急剧增长和扩大,不仅地方财政可以独立组织管理的收入规模及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急剧减少和缩小,而且地方财政支出中越来越大的份额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倘若此种格局长期化,甚至于体制化,那么,多级财政背景下的各级地方财政,将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收支管理权和收支平衡权,而同历史上的带有“分钱制”色彩或倾向的财政体制安排相类似。

  所以,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亟待澄清的一个问题是:继续坚守“分税制”方向并逐步向其逼近,还是迫于现实条件的制约而部分回到“分钱制”?

  上述的四个方向性问题,对于启动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是极为重要的,只有在大方向明确的条件下,方可避免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决策,改革才不至于出现周折或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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