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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者:承认台湾“治权”有利有弊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
在最早提出“一国两治”的沈君山看来,所谓“一国两治”,就是(1)“共享主权,分拥治权,即在一个象征性的国家主权下,实行不同制度的两个地区,各拥有独立的治权。此治权是完全的,包括自卫权、外交权和在国际上具有国际人格的政治实体的权利”;(2)“主权为抽象的国家象征,治权为具体的政治权力。主权的统一共享,应以治权的独立分拥为前提”。后来台湾当局完全接受了沈君山的观点。所以台湾当局所要求的“治权”是完整的政府权力,它包含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自卫权和外交权五大方面。 由此可见,在现实中,台湾当局只拥有事实管辖权,而台湾则希望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治权。所以所谓台湾“治权”问题,核心就是大陆能不能将台湾的事实治权承认为“合法治权”,能不能接受在一个中国之下存在两个互不隶属且平起平坐的政府。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来讨论。就理论层面上而言,就是在一个主权下能否存在两个治权,或者说主权和治权能否适度分离?就经验层面而言,就是如果承认台湾的治权,会有怎样的衍生结果? 主权和治权的关系 按照传统的主权理论,主权和治权的关系是“主权为体,治权为用”。它包含两层含义,(1)主权是本源,治权是派生,治权来自于主权;(2)主权是抽象性概念,治权是实现途径。这说明,主权和治权既有本质的不同,又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不仅治权离不开主权,主权同样也离不开治权。脱离了主权,治权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样脱离了具体的治权,主权这一表示最高权威的概念要么成为虚妄的圣物,仅供人们顶礼膜拜,要么只沦为一种象征性权力或声索权。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主权和治权是合一的,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治权,如果没有完整的主权,就不会有完整的治权。 但是在国际现实中,却存在“主权者无治权、治权者无主权”,即主权和治权相分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个国家的部分或全部治权被另一个国家所享有。 这又分四种情形:第一种是租借地。国际法承认,租借地的治理和控制权属于承租国,但领土主权并未发生变更。这在不少租借条约中得到明文体现。我国和美国都承认租借地的主权和治权是可以分离的。第二种情形是占领。占领是国家间武装冲突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国际法对占领状态的基本看法是:占领不是领土主权变更的合法方式,不构成主权转让,因而占领方不是被占领土的主权者,主权依然为其合法持有者保留;由于合法主权者已经不能行使其权力,因而占领方依其实际控制而取得对领土和居民进行暂时管理的权利(治权)。第三种情形是国际托管地。这和占领相类似,只是二者的控制主体不同。在占领状态下,享有治权的是外国军事当局,而在国际托管中,治权属于国际组织或其授权的机构。第四种情形是自由联系国(associationsofstates)。当代一些主权国家将涉外事务(尤其是外交和国防)的治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他国家,例如马绍尔群岛在1986年和美国签署《自由联合协定》而获得独立主权,1991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但国防、外交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治权则交由美国负责。类似的,帕劳、密克罗尼西亚既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美国的自由联系国。钮埃和科克群岛是新西兰的自由联系国。 一个国家内部的地方割据势力。 某一地区的统治权或管辖权同原中央政权发生了分离,如旧中国地方军阀同中央政府的分离,就属于这种情形。对于地方统治集团来说,它只是想掌握和控制该地区的最高统治权即该地区的治权,而无意与中央政府去争夺中央政权即整个国家的治权,也无意去改变该地区的主权,它仍旧坚持该地区是该国家的一部分。简言之,它无意去争做中央政府来代表国家,也无意去分裂国土、另立新国。但是,由于它掌握和控制了该地区事实上的最高统治权,这使得中央政府的政令不能及于该地区,从而限制或排斥了中央政府在该地区的最高统治权,这在事实上拥有了治权。由此形成主权和治权的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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