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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的“民主割据”挑战国家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从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关系来看,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决定着其内部享有人民主权的“人民”之范围,具体到两岸,就是指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领土之上的所有人民。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民国宪法”第2条也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可见,这里的“人民”均指两岸的全体中国人民。因此,未来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变更问题,必须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决定。既然台湾的领土主权为两岸全体中国人民所共有,那么但凡涉及台湾领土主权的事务就必须经由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倘若其中的“部分人民”(即台湾2300万人民)通过区域性民主的方式做出单方面决定,那么就意味着对作为共同所有者的大陆人民之所有权造成了剥夺或侵害,这显然是非法的。台湾“2300万人决定论”的错误在于,把本来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台湾当成了台湾2300万人民的台湾,把两岸民众共同享有的主权权力变成了台湾民众独享的主权权力。

  台湾作为中国的区域性行政单位不能援引“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理论。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人民主权的主体是该国家的全体人民,这里的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而不是指个体公民或部分公民。在单一制的地方行政自治区域里,地方行政自治区的自主权是自治权而非主权,其通过选举接受当地居民的委托或授权,但不能援引“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理论;在联邦制国家里,成员州的权力尽管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或授权,并带有部分主权在民的色彩,但其主权权力还须通过宪法与其他各州的共同确认,才能被认可。总而言之,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不能援引“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理论进行单方面的领土变更。台湾所谓的“2300万人决定论”是对“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理论的断章取义。

  第三,台湾“民主拒统”的实质是以民主权利对抗国家主权,以少部分人的“民意”来对抗全体人民的“公意”。台湾“民主拒统”造成了中国主权行使权运行的阻梗,而权力运行受阻必使作为主权共有者的另一部分所有者的权益受损,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是以少数人的利益取代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违背了民主精神。主权所有权、主权行使权和民主权利是不同层次的权力/权利。在正常情况下,一个领土主权所有权统一的国家里,其主权行使权也应该是统一的,民主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居于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之下,它的运行以不碰撞主权行使权为原则。两岸统一问题是主权行使权的统一问题,以民主权利来对抗主权行使权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重大伤害。“民主拒统”旨在通过“民主割据”达到“事实独立”的目的,是对民主本意的歪曲,是只顾“一部分民意”而无视作为共同所有者的“另一部分民意”,不符合人民主权的逻辑,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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