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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民主多样性与未来两岸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2 01:01:38  


 
  海峡两岸实行不同的民主模式,在大陆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台湾称为“议会民主制”,两岸的根本矛盾在政治制度上,因此,解决海峡两岸的政治分裂,实现中国在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绕不过政治制度。

  “议会政治”不等同于西方政治制度

  “议会”产生于英国封建社会,西欧的封建制度是指以土地分封为媒介,把维护封建政权的义务在各级土地所有者之间层层分割,以造成政治统治权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结合的一种政治体制。随着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都享有一些权利,相互之间也有应有的义务,这种社会所含有的契约关系尽管是人格化的和不平等的,但“契约封建”却是后来英国封建贵族与国王签署《大宪章》的基础和依据,乃至逐渐形成议会政治和习惯法体系。

  “议会”的前身是属于贵族议政性质的机构设置,由于反对国王政策,1215年与1258年,英国贵族与国王进行军事、政治斗争,结果,贵族与国王签署《大宪章》与《牛津条例》。

  《大宪章》是重申封建权利和义务,《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已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的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含度在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被逐渐制度化了,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来“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的基础;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谘询的权利。

  当时的“国民”是以教俗贵族为代表,当时议会并未产生,但《大宪章》为未来的议会和议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牛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成立主要由男爵组成的永久性的15人会议参与王国的管理,国王处理国务时必须遵从其劝导,15人会议还有权指定王国的首席政法官、秘书长和财政大臣;(二)国家的一切税收均交付度支部而不是王家金库;(三)郡法庭须设置4个骑士组成的陪审小组听取对王室官员和郡守的指控;(四)每年举行三次大议事会,没有大议事会的同意,国王不能任意没收地产、分配土地和监护土地,也不能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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