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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地位未定论逻辑错误

http://www.CRNTT.com   2020-08-23 00:02:45  


 
  从以上文字不难看出,2758号决议不仅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而且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存在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协议内在精神看,2758号决议没有提及“台湾”的文字,恰恰表明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该决议不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还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里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此中国自然是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整个中国。所以,2758号决议在解决中国代表权的同时,也解决了台湾地区代表权问题。事实上,中国代表权问题与台湾代表权问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问题,也就连带着解决了其在联合国里行使台湾代表权问题。④至于2758号决议“未提及到台湾、没有论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2758号决议之前,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已是主流国际社会共识,加之该协议解决的是“代表权之争问题”,而不是“增加联合国席位问题”,故在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台湾,就如同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福建等地区是一样的。所以,“台独”势力所谓“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的论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二,从法理上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包含着对台湾代表权的继承。1945年战败后,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将台湾归还了中国。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了台湾,自此台湾回归中国。次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南京制定,10余名来自台湾的“国大代表”参与了“制宪”及尔后的“行宪”,台湾在宪法上成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从国际法角度看,这一重大事件引发的继承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政府继承,而非一个国家取代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继承。从主体性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中国作为单一国际法主体的性质没有改变,其主权和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包含着对作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湾的代表权的继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并有效地控制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后,就在法理上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但由于当时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的阻挠,这一继承关系直至1971年10月2758号决议通过后才在事实上得以落实。

  第三,从国际社会处理涉台事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着台湾的代表权。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同台湾签订某些协定(譬如航空协定)要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同台湾往来要向中国承诺是“非官方、地区性和民间性”的交往。极少数国家在对台军售之类事情上违背了他们当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诺,但事后会就这些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解释,甚至采取一些不同程度的补救措施。凡此种种,都是国际社会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行使主权或代表权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台湾当局所宣传的“中共从未有一天对台湾行使过主权或代表权”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⑤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方面,国际组织通常会就是否允许台湾参与,以及参与的资格、身份、名义等问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譬如,台湾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卫生组织(WHO)、奥运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在这些国际组织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以适当名义(譬如,“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中国台湾”、“中国台北”或“中华台北”等)加入或参与的。因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能否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有决定权的,该决定权就是代表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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