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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一中三宪”探索统合大道 | |
http://www.CRNTT.com 2009-08-09 00:23:33 |
关键:如何让“一中”宪法实体化 有三件事必须面对与处理。第一、站在现状的基础上建构两岸未来的蓝图,即以“一中两宪”为基础,这是北京方面可以思考的;第二、不要让现状再被错误或含混地解释、不容许现状成为永久分离的基础,这是台湾方面必须要重新坚持的;第三、两岸必须将“一中”从双方的宪法规范,拉高到另一个具有拘束力,以使其能够明确与清晰地规范两岸的互动原则的协定或宪法层次,即将“一中”再实体化、再宪法化。这个超越两岸宪法的法律架构,与两岸宪法并存,我们将其称之为“第三宪”,这使得两岸在法律架构内,存在着“一中三宪”。 “一中两宪”与“一中三宪”不同之处在于,“一中两宪”纯粹是个两岸目前现状定位的客观描述,是一个在法理上维持两岸不分裂的静态概念;而“一中三宪”则不仅描述了两岸的法理现状,而且也提供了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方向与规范,是一个既处静态、又为动态的架构。“一中三宪”与“一国两制”的异同在于,“一国两制”纯粹是统一后的政治安排,而“一中三宪”是有助于走向统一的统一前,也可以是成为统一后的政治定位安排。这个代表“整个中国”的“第三宪”,本身是一个促使两岸从现状步入统合的宪政规范,是一种“统合式的宪法”。希望这些概念没有太复杂,以下就容我清楚地再解释一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对于他人的经验,我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全盘照搬,但是总有些地方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与学习。欧洲统合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欧洲共同体是人类廿世纪下半叶最伟大政治发明,他们创造了一种介于“联邦”与“邦联”之间的“欧洲共同体”,是一种“合中有分、分中有合”的体制。在主权问题上,欧洲共同体的基本精神是主权共储与共用,他们透过一连串的共同体条约,将自己宪法内的某些权力交给了欧洲共同体,成立了超国家的欧洲议会、执委会、法院,也制订了不计其数的跨国政策。在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条约后,他们又经历了单一欧洲法、马斯垂克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进入21世纪,他们思考是否可以通过一个让欧洲建立一个宪法的条约,俗称“欧盟宪法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TCE),简化一下现有的程式,虽然后来没有通过,但是目前正在等待爱尔兰最后批准的里斯本条约却承袭了宪法条约的精神。目前在欧盟领域早进行了四大流通,欧元是绝大多数国家共同的货币。或许我们要问,这是否等于统一?从传统的国家型态来说,欧盟不是统一的国家,但是从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欧洲创造了一个新的政治联合体,它可以给人民提供安全、和平与繁荣,这不正是统一国家要追求的目标吗? 两岸情形不同于欧洲。欧洲共同体是由一群主权独立、彼此为外国的国家所共同组成,两岸则是中国内战所造成,目前仍处于分治状态。在欧洲,各个民族国家追求的是主权的“共储与共用”,在两岸,中国的主权原本就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主权本应“共有”,不需“共储”,追求的是如何“共用”与坚守“不分离”。欧洲国家是从独立追求统合,两岸则是在整个中国的架构中推动统合。 两岸情形虽不同于欧洲,但是若干精神与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参考。欧洲是从六个原始成员国的“多制”开始进行“统合”,两岸也可以从“两制”走向“统合”;欧洲可以透过超国家组织的建立来“共储”及“共用”主权,两岸也可以经由超两岸共同体的建立,达到“共用”及“不分离”主权的目标。欧洲可以透过一连串的条约建立高于国家的欧洲秩序,两岸也可以经由多个协定建立高于两岸宪法的宪政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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