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产品续保方面: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这里主要突出了短期健康险的“不保证续保”属性。短期健康险的保险合同是每年重新签发,因此从本质上来看,短期险合同所代表的承诺仅仅局限于接下来的一年之内,而不应该对之后的保障责任与合同的连续性有任何的“长期承诺”。
虽然很多经营短期健康险的公司希望给客户做“长期承诺”(即常见的“承诺续保”),但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由于你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只有一年,你所做的任何“长期承诺”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虚假承诺”。
规范产品定价、赔付率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应当具备定价基础,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在公司官网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消费者监督。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该公司医疗险业务的真实经营状况,比如盈利状况、可持续性等,从而作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规范销售行为方面:包括严禁捆绑强制搭售和严禁随意停售。
严禁捆绑强制搭售是指,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且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比如,有些公司会将重疾险与医疗险一起销售,而不单独销售医疗险。未来,如果这个医疗险产品属于一个主险产品,消费者想要单独购买,保险公司就一定要提供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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