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大陆反制“台独”的惯常手法看,未来反制“修宪台独”的方式可能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直接式惩罚。这是针对“台独”行为作出的“一对一”式惩罚,也是大陆反制“台独”最常用、最直接的方式。就台湾当局通过“修宪”废除考试、监察“两院”而言,大陆可能会针对这一“台独”行为直接做出反制措施,譬如,缩小战机绕台飞行的圆周、举行更加靠近台湾当局管辖区域的军事演习等等。
第二种,挂账式惩罚。即在时间上做“延后处理”,这也是近些年来大陆惩罚“台独”的一种常用方式。“台独”行为发生后,由于大陆暂时忙于其他更紧要的事务而无暇顾及惩罚“台独”,只好将对“台独”的惩罚做记帐式处理,等条件具备或从紧要事务中脱身后,再跟“台独”行为一起“总算帐”。这种惩罚方式,并不意味着反制“台独”工作不重要,而是因为在这个特定时段内,反制的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工作安排上需要有一个轻重缓急之分。
第三种,置换式惩罚。即在空间上做“置换处理”。对于台湾当局废除考试、监察“两院”的“修宪台独”行为,因其具有内部治理色彩,大陆或许一时找不到阻止或反制的抓手,但又必须要对这种“去中国化”的“修宪台独”行为做出惩罚。鉴于此,大陆很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寻找惩罚的空间或机会。譬如,通过在国际社会压缩“台湾国际空间”以作为反制“修宪台独”的找补措施。
从现实政治看,大陆很少只采取单一的惩罚方式,通常会综合使用以上几种方式,多管齐下以达到惩罚“台独”的最佳效果。对于蔡当局来说,应该权衡的是:通过废除“两院”以完善“宪政”体制所带来的收益,与因“宪改”触动两岸关系的敏感政治神经而带来的损失,何者更大?或者说,忍受“两院”制度的不顺畅运作而带来的损失,与因大陆被迫反制而带来的损失,何者更大?其实,“宪政”体制运作不顺畅的问题早在马英九时期就存在,试问,为何马英九当局没有启动“修宪”来予以解决呢?说到底,是因为马英九当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顾及大陆的感受,不愿因“修宪”而给“台独”打开方便之门,进而伤害两岸关系。而如今蔡当局时期面对同样的问题就不能忍受,这背后恐怕还有其他原因。
注释:
〔1〕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湾“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版,第320-327页。
〔2〕陈志华着:《中华民国宪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93页。
〔3〕李宗义着:《宪法要义》,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68-569页。
〔4〕许南雄着:《各国人事制度》,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印行1999年版,第12页。
〔5〕方水兴:《作为实质废除考试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试院组织法》,载《新社会政策双月刊》,2017年8月,第60页。
〔6〕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湾“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版,第325-326页。
〔7〕林子仪、黄昭元、叶俊荣、张文贞:《宪法:权力分立》,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79-383页。
〔8〕高永光:《考试权独立行使之研究》,载台湾“考试院”研究发展委员会编:《考试院研究发展委员会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四),台“考试院”发行2002年版,第440页。
〔9〕徐有守着:《考试权的危机》,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2000年版,第11页。
〔10〕徐有守:《社会巨变中考试权的任务》,载台湾《考铨季刊》第20期,1999年10月,第137-138页。
〔11〕高永光:《政党轮替与考试权独立》,载台湾“考试院”研究发展委员会编:《考试院研究发展委员会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四),台“考试院”发行2002年版,第463页。
〔12〕王成基:《五权宪法之考试权》,载台湾《近代中国》第119期,1997年6月,第134页。
〔13〕参见“‘修宪后监察委员之地位’学术研讨会”,载台湾《宪政时代》第21卷第2期,1995年10月,第21-22页。
〔14〕李惠宗着:《宪法要义》,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81页。
〔15〕参见“‘修宪后监察委员之地位’学术研讨会”,载台湾《宪政时代》第21卷第2期,1995年10月,第20-24页。
〔16〕陈庆鸿:《战后台湾监察院——作为图腾而存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1年8月,第150页。
〔17〕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0-331页。
〔18〕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1-333页。
〔19〕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1-332页。
〔20〕周世辅、周阳山着:《中山思想新诠——民权主义与中华民国宪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21页。
〔21〕台湾“立法院”法制局编:《宪政制度与阳光法案之研究》,台湾“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27-330页。
〔22〕汪林玲:《以理性选择观点论我国监察制度的存续》,载《行政暨政策学报》,2016年12月,第116页。
〔23〕庄吟茜:《台湾地区推动第八次“宪改”的动态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岛内政局与两岸关系走向”内部研讨会论文,2016年12月,第5页。
〔24〕《监察院存废风波 世界各国如何监督政府?》,载台湾The News Lens,2013年8月20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38。
〔25〕《姚嘉文:应废考监两院、考试院业务并入政院》,载《自由时报电子报》,2018年1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14828。
〔26〕陈庆鸿:《战后台湾监察院——作为图腾而存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1年8月,第150页。
〔27〕《姚嘉文:应废考监两院、考试院业务并入政院》,载《自由时报电子报》,2018年1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14828。
〔28〕吴丰山:《考试、监察可以废院 不可废权》,台湾风传媒,2017年2月10日。http://www.storm.mg/article/221530。
〔29〕施正锋:《年金改革与修宪废考试院?》,《台湾醒报》社论,2017年2月4日。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170204a.html#_top。
〔30〕方水兴:《作为实质废除考试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试院组织法》,载《新社会政策双月刊》,2017年8月,第61页。
〔31〕吕伊萱:《民进党提案改革考试院 国民党:确实需与时俱进》,载《自由时报电子报》,2017年2月20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80672。
〔32〕方水兴:《作为实质废除考试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试院组织法》,载《新社会政策双月刊》,2017年8月,第64页。
〔33〕李鸿禧:《中华民国宪法病理病症》,载李鸿禧等着:《台湾宪法之纵剖横切》,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2页。
〔34〕周叶中、祝捷着:《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研究》,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5-56页。
〔35〕曾宪义主编:《台湾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36〕陈庆鸿:《战后台湾监察院——作为图腾而存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学位论文,2011年8月,第150页。
〔37〕王英津着:《台湾地区政治体制分析》,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273页。
〔38〕庄吟茜:《台湾地区推动第八次“宪改”的动态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岛内政局与两岸关系走向”内部研讨会论文,2016年12月,第5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8年10月号,总第25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