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北检起诉马英九 万言书新闻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北检襄阅检察官周士榆。(中评社 张嘉文摄)
  中评社台北7月10日电(记者 张嘉文)台北地检署侦办国民党贱卖党产的三中交易案今天侦结,以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起诉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另将前“立委”蔡正元等5人也一并起诉,共起诉6人。为避免遭质疑,北检上午发布长达9600字,17页新闻稿,还自动附上问答,解释为何要重启三中案的侦办,以及三中案让国民党损失了多少金额等。

 由于该案是旧案卷土重来,国民党上午发布新闻稿表示,该案早已历经特侦组五任检察官、三任“检察总长”等长达十年侦查结案,确认并无不法之事,却在民主进步党政府上台之后重启调查,难免让人有政治指挥办案之感。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新闻稿全文如下

  本署侦办三中(中视、中影、中广)案、旧中央党部大楼交易案、蔡姓前“立委”等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背信、侵占等案件,于今日侦查终结,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 侦查结果

  一、 被告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等人所为,分别涉犯证券交易法之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刑法之背信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二、 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所为,分别涉犯刑法之业务侵占、公益侵占、背信、洗钱防制法之洗钱、商业会计法之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载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结果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贰、简要之起诉犯罪事实(共分 5 部分)

  一、 民国94年12月24日华夏公司股权交易部分(起诉犯罪事实贰、一、部分):马〇九为藉国民党将依广电法规定之时限,于94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体经营之名义,包装掩饰实质以低价及非常规交易方式出脱具不当取得争议之党产,明知当时身为国内四大报之一之中时集团董事长余〇新因所营平面媒体事业严重亏损,财务困难,并无足够之履约资力,竟为扩展媒体影响力,即将性质属未来依法应归还予国家之准国家资产、国民党财产之公器暨为证券交易法第171 条所规范不得以非常规方式为交易之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资产,于未经提报国民党中常会或中投公司、光华公司董事会讨论下,即违反人民团体法、国民党党章及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由其一人径行私相授受,指示张〇琛、汪〇清将华夏公司股权出售与其属意之特定交易对象余〇新,又违反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等内部常规之规定,未于与余〇新商议华夏公司股权交易价格前,先委请专家出具估价报告作为议价基础,即为避免遭致贱卖党产及图利余〇新之质疑,自行设定新台币(下同)40 亿元之交易价格;渠等藉由形式上交易总价金为 40 亿元,而实质上则为 21.5亿元之不正当交易手段,意图将低价出售华夏公司股权之巨大差价利益输送予余〇新,又为掩饰以低价出售之不法犯行,设计违反交易常规之复杂不动产处分找补机制,并为纾解余〇新接手华夏公司后之资金周转压力,约定置换华夏公司将原提供予光华公司之股票担保品,改为中广公司与“交通部”涉讼中而产权具高度不确定风险之争议不动产,又同意保留华夏公司积欠光华公司之 13亿 5,000 万元债务,于确认中广公司对争议不动产具有产权后始须清偿,延长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为华夏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之连带保证责任时间,再明知荣丽公司于签约前未就交易标的华夏公司进行完整之实地查核,且双方就交易条件等多项重大事项并未达成共识,竟为赶在 94 年 12 月 26 日广电法所定期限前移转华夏公司股权以掩饰实质出脱党产之作为,同意签订保留契约履行之约款,使华夏公司收购股份合约书履行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又违反交易常规,于中投公司、光华公司未实质收受任何价款,亦未自荣丽公司取得面额 36 亿元担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将中投公司、光华公司所持有之华夏公司股权、经营权及三中经营权全部移转予荣丽公司。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