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日电/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税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从最初的高度集权制,到后来的省区分权制,再过渡到分税制,以及目前的改进型分税制。从改革的实际效果看,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面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部分解释中国经济过去30多年的高速增长。
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可能是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
伴随财政体制改革的进行,地区之间财政分权程度不断变动并且存在显着差异。财政分权改革势必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不同的激励和扭曲,将通过影响政府支出规模、财政支出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影响地方经济增长,并通过地方政府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影响城乡收入差别。
具体而言,首先,财政体制将通过政府支出规模影响城乡收入差别。在没有硬性的财政事权约束的情况下,财政分权程度越大,地方政府能够支配的经济资源和财政支出越多。因为地方政府以GDP高增长为导向,其投资和支出必然带有明显的城市倾向,结果势必导致城乡收入差别扩大。其次,财政体制改革将通过影响财政支出结构影响收入差别。
比如,财政分权会使得地方政府的教育、卫生支出不足,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支出的比重平均从1990年的9%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6%,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导致城乡收入差别扩大。再次,财政体制改革将通过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影响城乡收入差别。财政分权程度越大,越有利于抵挡政府发挥在辖区资源配置上的控制优势,将财政资源从低生产率的农业经济部门转移到高生产率的城市经济部门。尽管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经济效率,但却导致农村生产率和农民收入增长落后于城市生产率和城市居民收入。
陈宗胜教授及团队研究人员以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实行的所得税分享改革为时间节点,分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考察财政分权改革对城乡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财政分权程度上升会显着扩大城乡收入差别:全国的财政分权程度每上升0.103,城乡收入差别会扩大0.724。分不同时期看,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程度对城乡收入差别的影响显着上升,其影响在分税制改革时期略大于分税制调整时期:全国财政分权程度每上升一个标准差,在财政包干时期,城乡收入差别会扩大0.127;在分税制改革时期,城乡收入差别会扩大0.298;在分税制调整时期,城乡收入差别会扩大0.257。
分不同地区来看,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之间财政分权程度对城乡收入差别的影响存在显着差异。财政分权程度每上升一个标准差,在东部地区,城乡收入差别会扩大0.197至0.383;在中部地区,会变动-0.013至0.181;在西部地区,会扩大0.238至0.460。从财政分权引起城乡收入差别的绝对量变动来看,西部最大,东部其次,中部最小,并且东部、西部大于全国,中部小于全国;从财政分权引起城乡收入差别的标准差变动来看,东部最大,西部其次,中部最小,东部、西部同样大于全国,中部小于全国。这可能是因为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支效率上存在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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