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委、公安厅(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依法规范做好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监察机关对机动车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监察机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
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应当依法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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