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和平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包括协商并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以使两岸和平制度化与法制化。如果两岸尚无法签署《和平协议》,是否可以考虑推动共同发表《两岸和平宣言》、《两岸和平共同倡议》、《两岸和平共同纲领》等类似的共同政策文件,以此作为两岸领导人会晤的共同成果。
3、推动两岸政治合作。在目前两岸“政治互信”的基础上,由“政治互动”发展到“政治合作”。两岸“政治合作”也应该是“两岸政治关系”的重要内容,甚至应该是未来推动建立“两岸政治关系”的重点所在。两岸“政治合作”主要包括两岸之间的政治合作与两岸在国际场域的合作等两个层面。
其一是两岸之间的政治合作,包括共同维护与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共同捍卫国家的发展利益,共同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在涉及国家利益问题上,不仅彼此的政策立场应该协调一致,而且在具体的行动上也应逐步地相向而行。目前看,两岸双方由于固有的政治矛盾没有解决、在政治性的一系列问题上存在分歧,共同行动还存在难点,但不能因为难而不提出,不能因为难而不做。特别是在台湾社会多元化情况下,民众固然有信仰与政治主张的各种自由,但执政者的政治立场不容回避,民主不是怂恿“台独”的借口,自由也不是主张分裂国家的理由。两岸当局应在捍卫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采取相向而行的政策和行动。
其二是两岸在国际场域的合作。目前两岸在国际场域力量对比的基本形势是“陆强台弱”,因此台方将是否能扩大国际生存空间视作大陆是否有善意的重要指标,否则就是所谓“打压”。其实,应该将台方的“国际参与”转化为两岸在国际场域的合作,不是简单的扩大台方参与,且将这样的合作作为两岸“政治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两岸之间的协商与谈判,规范与扩大两岸在国际场域的合作,建构“两岸政治关系”。
(四)台海和平的军事互信工程
在两岸建立充分的政治互信的基础上,推动军事互信的工程建设也是确保台海和平的重要议程。这需要两岸军事部门之间的努力,包括不再举行针对对方的军事部署与演习等,进而逐步建立军事安全互信的机制等。
当然,所有台海和平工程的建构,离不开双方坚持和落实一个中国框架(架构)的共同认知。只有在坚持和捍卫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及其制度化才能可长可久,也才能造福于两岸民众和整个中华民族。 |